合伙企业中的共有人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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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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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合伙企业中,“共有人”指的是一起投资、一起经营、一起承担盈利和风险的合作伙伴。他们共同拥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需要承担相应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他们还需要遵守合伙协议或相关法规,共同管理企业事务,并对企业的业绩和债务负责。
合伙企业中的共有人是指什么

一、合伙企业中的共有人是指什么

在合伙企业中,所谓的“共有人”,这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它特指那些共同投入资本金、共同开展运营活动、分享盈利并分摊损失的合作伙伴们。

这些人士共同享受着合伙企业资产与负债所带来的种种权益及责任。

他们依照具体的合伙协议条款或是相关法规的明确要求,合力参与并主导合伙企业的各项事务管理工作,同时也需为合伙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办法有什么

关于在合作伙伴关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妥善处置方法,我们给出如下详细的步骤和建议:

首先,若得到了所有合作伙伴的一致认可和赞同,那么该合作伙伴的配偶便能依法享有合伙人的身份与权利。

其次,若其余的合作伙伴对此举持反对态度并且在相同的转让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有权要求对此次转让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公平的分割。

再者,如果其他的合作伙伴并未表示支持转让或是行使优先购买权,反而提出该合作伙伴应当退出合作关系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建议,他们则有机会参与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最后,在其他合作伙伴既反对转让,也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还反对该合作伙伴退出合作关系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时,应被视为全体合作伙伴均同意转让,此时,该合作伙伴的配偶应依法享有合伙人的身份与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合伙企业中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吗

对合伙企业来说,其股东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通常会形成共同共有之形态,尽管其中涉及到了一些独特之处。这种共同共有表现为所有者们不分份额地共享所有权。然而,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的共有关系在某些方面受到了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调整。举例而言,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置、使用等事宜,必须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股东们一般无权要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总的来说,合伙企业中的共有具备了共同共有的部分特性,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使得它与纯粹的共同共有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在合伙企业中,“共有人”指共同投资、运营、分盈利和风险的合作伙伴。他们共同享有资产与负债的权益与责任,遵守合伙协议或法规,共同管理事务,并对企业业绩及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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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
  
二、合伙企业解散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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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4、合伙清算后合伙人利益分配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依次支付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生产者欠款、合伙企业的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但是在返还出资问题上,因各人投入的标的不同,可能发生纠纷。比如有的投入的是房屋,如散伙时房屋还在,且没抵押等事项,就比较容易返还。有的投入的是金钱,都在产成品或者外部的债权中,就比较难返还。在这些情况下应该执行约定和法律。合伙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益分配的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例如在一起合伙中原有8个合伙人,先有2个提出退伙,因其投入的是房屋,同意退还,大家没有异议后,其他6人过了一个月,决定解散合伙。
5、相关民法处分原则在民法原则中还有处分原则。就是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任何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一是两个清算人是违背意志的情况下被胁迫所为,二是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别人本金一点都没有收回而这两个合伙人却不但收回了本金,而且利息还要一点不少的收回,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退一步说,就是两清算人自己可以放弃自己先收回本金的权利的话也不可以将他人的权利一并放弃。综上所诉日常生活中,在合伙开公司或做买卖前,我们可阅读有关合伙企业法退伙清算的法律法规。将合伙的各种责任和义务提前约定好写入合同。不要碍于情面,错过最佳解决办法或者错过诉讼时效丧失权利。如果发生纠纷也不必慌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日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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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两大类:
自愿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单方的退伙意愿而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退出合伙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其中又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也称强制退伙,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的当然退伙。例如,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其中还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
2、合伙企业怎么退伙?
网友提问:我于.
10.25和两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固体酒精厂,由于是朋友相邀,出于信任朋友的立场,我并没有对他们的固定资产做很多的调查(这个厂是以前他们两人和另外一个于.7月合伙搞的,但由于内部有矛盾现在一直处于停产阶段,他们说是以前总投资时24万多,现在那个占40%的股东愿意亏4万退出,)我是按照他们现在是20万的股本入得股,我是8万现金,占40%,他们是以原来的设备及资产入股,分别占40%和20%。只签了一份普通的合伙协议,没有注册。现在由于有矛盾想退伙(主要是他们不是按照协议按时交营业款,再就是厂里的货车经常用于他们自己厂的营运,三就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他们的实际资产和设备并没有这么多的价值,我自己列了一份补充协议列明资产明细他们的都不愿意签字),和他们提出说自己亏2万退出他们不同意,我想请问一下律师:
1.我可以以什么样的方式退伙?
2,由于我是以现金入得股,我可以要求他们返还我现金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向,以合伙企业未成立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退还现金。
3、合伙人退伙后仍需承担债务吗?
小案例:老张与老李合伙开了一家洗浴中心,拖欠他人一笔6万元的债务。因连年亏损,洗浴中心经营两年后老张便撤资退伙,并按照合伙协议分担了3万元债务。但退伙后债务人仍几次找到老张,要求还清6万元欠款。请问,退伙后老张仍需承担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吗?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老张虽然退伙时已经分担了合伙债务,但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老张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老李追偿。
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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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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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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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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