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的共有人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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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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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合伙企业中,“共有人”指的是一起投资、一起经营、一起承担盈利和风险的合作伙伴。他们共同拥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需要承担相应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他们还需要遵守合伙协议或相关法规,共同管理企业事务,并对企业的业绩和债务负责。
合伙企业中的共有人是指什么

一、合伙企业中的共有人是指什么

在合伙企业中,所谓的“共有人”,这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它特指那些共同投入资本金、共同开展运营活动、分享盈利并分摊损失的合作伙伴们。

这些人士共同享受着合伙企业资产与负债所带来的种种权益及责任。

他们依照具体的合伙协议条款或是相关法规的明确要求,合力参与并主导合伙企业的各项事务管理工作,同时也需为合伙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办法有什么

关于在合作伙伴关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妥善处置方法,我们给出如下详细的步骤和建议:

首先,若得到了所有合作伙伴的一致认可和赞同,那么该合作伙伴的配偶便能依法享有合伙人的身份与权利。

其次,若其余的合作伙伴对此举持反对态度并且在相同的转让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有权要求对此次转让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公平的分割。

再者,如果其他的合作伙伴并未表示支持转让或是行使优先购买权,反而提出该合作伙伴应当退出合作关系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建议,他们则有机会参与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最后,在其他合作伙伴既反对转让,也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还反对该合作伙伴退出合作关系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时,应被视为全体合作伙伴均同意转让,此时,该合作伙伴的配偶应依法享有合伙人的身份与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合伙企业中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对合伙企业来说,其股东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通常会形成共同共有之形态,尽管其中涉及到了一些独特之处。这种共同共有表现为所有者们不分份额地共享所有权。然而,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的共有关系在某些方面受到了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调整。举例而言,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置、使用等事宜,必须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股东们一般无权要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总的来说,合伙企业中的共有具备了共同共有的部分特性,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使得它与纯粹的共同共有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在合伙企业中,“共有人”指共同投资、运营、分盈利和风险的合作伙伴。他们共同享有资产与负债的权益与责任,遵守合伙协议或法规,共同管理事务,并对企业业绩及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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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你丈夫一人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从司法实践看,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擅自做变性手术所负债务)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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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法退伙清算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双方或各个合伙人各怀心腹事。合伙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伙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伙经营中伤残、死亡等引起的纠纷。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4、合伙清算后合伙人利益分配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依次支付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生产者欠款、合伙企业的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但是在返还出资问题上,因各人投入的标的不同,可能发生纠纷。比如有的投入的是房屋,如散伙时房屋还在,且没抵押等事项,就比较容易返还。有的投入的是金钱,都在产成品或者外部的债权中,就比较难返还。在这些情况下应该执行约定和法律。合伙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益分配的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例如在一起合伙中原有8个合伙人,先有2个提出退伙,因其投入的是房屋,同意退还,大家没有异议后,其他6人过了一个月,决定解散合伙。
5、相关民法处分原则在民法原则中还有处分原则。就是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任何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一是两个清算人是违背意志的情况下被胁迫所为,二是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别人本金一点都没有收回而这两个合伙人却不但收回了本金,而且利息还要一点不少的收回,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退一步说,就是两清算人自己可以放弃自己先收回本金的权利的话也不可以将他人的权利一并放弃。综上所诉日常生活中,在合伙开公司或做买卖前,我们可阅读有关合伙企业法退伙清算的法律法规。将合伙的各种责任和义务提前约定好写入合同。不要碍于情面,错过最佳解决办法或者错过诉讼时效丧失权利。如果发生纠纷也不必慌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日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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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律师回答: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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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的合伙合同要怎么写
合伙协议书:订立协议各合伙人: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第一条合伙宗旨: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机械加工。第四条合伙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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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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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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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新入伙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新入伙协议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合伙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为普通个人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自愿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法达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合伙的字号、法定代表人、期限、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字号:
第七条:经营场所:
第八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聘请为本合伙的法定代表人,薪金。其权限如下: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合伙期限为年。(如果不需要,可删除)
第三章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信息。
第九条:原合伙人共两人(以下共同简称为甲方),分别是:
1、,(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所,联系方式:。
2、,(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所,联系方式:。
第十条:新合伙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所,联系方式:。
第四章新合伙人(乙方)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
第十二条: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缴足出资,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应对应缴未缴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本合伙的合伙人。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出具《新合伙人出资证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五章利润分配、债务承担方式。
第十五条:利润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原合伙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乙方承认原合伙所有协议,与甲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并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
第十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合伙业务,任职合伙的经理职务,薪金。其权限是:
1、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2、出售合伙企业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其他合伙事务由甲方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在期内向甲方报告合伙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其经营合伙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有,所产生的费用及亏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可以针对各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如发生争议,依据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对合伙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
第七章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聘请作为本合伙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应依照本协议,在全体合伙人决议授权的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能,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第八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
2、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任职合伙经理职务期间,如违返本协议的约定,给各合伙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照合伙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正、变更或补充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持有人情况如下:
第三十条: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新合伙人:原合伙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原合伙人:
新合伙人出资证明
本合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组建,根据《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发放此证。
兹证明是合伙经营(字号)缴清全部出资款的所有人,其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占全体合伙人总出资额的。
本出资证明经方为有效。
(此证明需全体原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财务章。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能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吗
[律师回复] 律师回答:不可以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
第一节至
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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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合伙企业财产可以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合伙企业财产是可以按份共有的,但前提是双方有约定;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制,合伙企业所累积的财产在合伙企业分割前属于所有合伙人共同共有性质,因为合伙企业在中国法律上不具有法人性格,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不能作为财产的所有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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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企业是否只能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律师回复]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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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两类财产性质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买合伙经营所需的设备后,合伙人出资的货币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对设备的共有权。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二)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依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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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合伙企业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2、清算组的成立和备案2、清算组接管公司3、清理公司资产。这是公司清算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详细的了解之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清算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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