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经营罪中涉及的放贷犯罪构成要素,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是在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授权审批的前提下,开展任何形式的借贷业务运营;
其次,该类行为严重扰乱现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并且最后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即借贷行为具有频繁性、职业化以及持续性的特征。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贷款的利率常常远远高于法律所允许的合理范围之内。
换句这种违法放贷手段,其本质就是在缺乏依法审批的前提下,将借贷作为日常经营活动之一,且对原本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了极大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是否有未遂的情况
因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无论是否达到了既定目的或成效,都不能被认定为未遂犯罪。该种行为被视为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特征,只要在实际生产和一系列流通环节中完成了任何一项活动,即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衡量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既罪时,需要以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而经营行为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过程,其中包含生产和其随后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以及零售等多个环节。因此,只要某项经营活动被付诸实践,即使其他活动尚未执行完成,也可被认定为本罪成立。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够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使其终止,虽然可能会得到减轻法律处罚甚至免于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逃脱法律制裁。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中止犯,如未导致任何损害则不予以惩罚;而若是对社会造成了任何影响,则必须受到适当的减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非法经营罪七人怎么判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处罚,主要是依据诸多要素进行综合性评估而定。对于涉及多名加害人的共同犯罪事例,会依据各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发挥的角色、犯罪涉及的金额规模、违法收益状况以及犯罪情节所导致的恶劣影响等因素,逐个进行量刑裁决。其中,主犯往往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条款,如果其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甚至会被判处五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并附加适用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惩罚措施。相较之下,从犯的惩处力度通常会相对减轻一些,既可以参照主犯的判决标准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有时甚至可能豁免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如果存在自首、立功或者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惩处的特殊情况,也会对此类行为给予适当的考虑。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要经过法院严谨细致的审理过程,依据充足的证据材料和严格遵循的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研判才能够得出结论。
非法经营罪中放贷犯罪构成要素包括:未经国家审批开展借贷业务,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利益,借贷行为频繁、职业化、持续性强,利率远超法定范围。这种违法放贷破坏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