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之一,其指代的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其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挪得的资金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至三个月,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触犯该罪行的罪犯,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且未能如数归还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追查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团体的任职者若利用其职务便利条件,违法挪用了1至3万元以上该单位的资金,并且在三个月内尚未归还的情况下;
其次,挪用额度在1至3万元之间的本单位资金用于盈利活动的行为也被视为犯罪;
最后,如果违法挪用的是5000至2万元以上该单位的资金,且这些资金将被用于非法目的的话,那么同样构成此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资金罪天津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天津地区,对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法典来加以规定和执行。若行为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参与赌博等行为,涉案金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时,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而当其涉案金额高达两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时,即被视为数额巨大,则会被判处三年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盈利性活动,又或是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只要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亦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处罚。倘若其涉案金额达到四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那么此即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需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然而,在实际判刑过程中,我们必须全面考虑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款项用途、是否偿还以及犯罪者的自首表现等等多项因素。
挪用资金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无论时间长短。此行为损害了单位利益,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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