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行政拘留。前者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通过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从而在案件审查与审判阶段保障他们不再逃脱司法调查或审判的责任;而后者则是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者施加的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手段,二者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能退还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那些符合条件且获得批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然而,在顺利完成取保候审期后,该笔保证金并非绝对无条件退还,而是有一系列条件需要达成才能顺利收回。
具体而言,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以下之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即可得到保证金的全额返还: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域范围;
其次,当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出现变动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汇报并备案;
再次,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进行串供。
同时,为了确保取保候审的有效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例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然而,如果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即使已经缴纳了保证金,也可能面临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被没收的风险,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予以逮捕。
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算严重吗
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司法手段,此举本身并无法确切反映事例之严重性。尽管被采取此项措施者无需再受羁押于看守所之中,然仍须恪守相关法定义务,随时准备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传唤。依循法律观念而言,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预计可获较轻刑罚以及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形。然而,这绝不意味取保候审之人将必然避免遭受较重惩处。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案情相对严峻,若存在特定合理理由,例如嫌疑人健康状况不宜进行羁押,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之待遇。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阶段性的措施,不可单凭此一因素来判定事例的严重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与行政拘留不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确保不逃避司法程序。而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短期人身自由限制。两者在性质、目的及实施机构上均有显著差异。取保候审旨在保障司法程序,而行政拘留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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