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个部门批准
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仅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者根据各自的职权得以核准。这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和反映的法定程序。对于公安机关在其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每一个步骤中以及法院在每一场审判活动当中,只要具备案件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均可依法向涉嫌犯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的手段进行约束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有哪些
申请获准取保候审的担保人需符合以下几个特定条件:首先,确保保证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案件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冲突或潜在风险;其次,保证人须具备一定年龄及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以获得足够的影响力来有效监督被保证人的行为;同时,其身体状况应能充分保障其监管职责的履行;再者,要求保证人享有政治权益,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最后,应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并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在被保证人的居所以外有自己长期居住的房产,以及可以维持生计的稳定收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哪天起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自执行机构发布关于取保候审决定之日起计算。关于保证金的收缴以及取保候审期间的计算问题,法律要求,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时,必须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取得担保人的同意或是缴纳保证金,这是法定的程序。决定机关在做出收取保证金的决定之后,应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给被取保候审者及其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并责令他们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证金。执行机关在确认保证金已成功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后,便可开始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的核准权专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当案件实际情况与证据充分时,三者均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强制性手段进行约束限制。这一程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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