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被允许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法院依然保留了随时传唤他出庭或参与其他诉讼活动的权利。
然而,请注意,取保候审仅为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并非意味着当前所涉及的案件已经彻底解决。对于被告而言,他们仍然负有积极配合司法程序,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一旦法院认为有必要让被告出席任何庭审环节或者其他程序,将会及时发出传票通知到当事人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是什么
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针对尚未遭受牢狱之灾的刑事被告者,为了防范其借机逃脱侦查、避免起诉以及公正审判的嫌疑,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从而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召唤与询问的一种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刑事法律措施。关于保证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如下:首先,有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相关条款的职责;其次,在发现被保证者有可能或者已经出现了触犯本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若被保证人确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行为的事实,并且保证人未尽到应有保障义务,则对保证人进行经济处罚,如果责任重大且情节恶劣,甚至可能引起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法院判过了人跑了怎么办
若在被告获准取保候审之后、法庭已经做出裁决,而被告却选择逃逸离开,那么他的这一违法行为无疑是违反了原先所签署的取保候审协议的。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依法采取必要的行动对此进行追捕,其中包括向社会公开发出通缉令等措施。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被迫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例如被判定为具有逃逸倾向并因此增加法定刑期。在此,我们强烈建议被告的亲属能够积极地与司法机构合作,通过劝说和引导使被告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以求得最大程度减轻对自身的法律责任。
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有权随时传唤被告参与庭审或其他诉讼活动。取保候审仅为司法措施,不代表案件已结。被告需积极配合司法程序,遵守规定。法院将视情况发出传票,确保被告出席必要环节,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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