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几天可以去外地
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外出至其他省市地区,通常需取得执法机构的明确批准。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规定,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条款。
根据本条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务必在未获得执行机关批复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城市或城镇。因此,能否踏足异地,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执行机关是否予以批准。如确实有必要外岀,当事人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会不起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它与案件能否被起诉并无直接关联性。
然而,当指控方具备全面并且准确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触犯了刑法时,起诉程序便应启动。
此时,检察院需根据自身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调查,当认定罪犯的罪行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后,便应该依据司法权力做出起诉决定书。
随后,应按照审判管辖的既定程序,向相应的地区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诉讼请求,同时依照规定将所有的案件档案资料以及证据移交至这个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取保候审期间有新的案子怎么办理
在当事人被实施取保候审的期间内,倘若其再次卷入其他潜在的法律纠纷,这无疑将使得事情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在此种情形下,需要先明确的是,公安机关或相关执法机构将会依法对新的事例展开进一步的调查与追踪。而针对那些原先便已经处于取保候审状况下的被告者而言,由于新的涉法事件的出现,他们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极有可能被调整为更具强制性的刑事拘留或逮捕。尽管新事例的调查工作与原事例将会独立进行,然而在确定被告者的具体刑罚时,新事例的性质和情节将会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加重因素来予以综合考量。一旦新事例所涉及的罪名较重,或者在将新旧事例合并考虑之后,发现被告者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增加,那么被告者被羁押的几率自然会明显增高。总的来说,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新案,无疑会对被告者的最终法律处置产生负面影响。
取保候审期间,外出需执法机构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取保候审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欲外岀,需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并获许可。能否踏足异地,由执行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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