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日折抵刑期几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那些获判承受拘役或有期徒刑处罚的罪犯们来说,若在实际执行刑罚前尚有时间被羁押的话,那么每一天的羁押岁月可折抵相应的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
刑事拘留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刑事羁押”之义。
虽然两者都源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然而,二者实乃性质迥异的概念。
刑事拘留主要表现为,未经检察机关行政许可即可依法实施的临时性惩罚措施;
而刑事羁押则需经由检察机关之准许后方能予以实行。
拘留实质上是指,在检察机关尚未批准逮捕之前,针对应接受刑事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紧急诉讼手法。
值得注意的是,唯有公安机关方可享有此项权力。
所谓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且实际执行逮捕之后,将犯罪嫌疑人加以秘密拘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三、被刑事拘留的人律师能见吗
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拘留阶段,律师有权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会晤。这种会见通常发生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自行立案调查的事例期间,面对着一些法定且紧迫的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情形。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对待现行犯或系重大嫌疑人的事例,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有必要采取临时性的措施,暂时剥夺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当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拘留后,律师凭借其持有并出示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看守所应按照章程要求立即着手安排双方进行会面,最晚不得超过48小时。在这个特殊时刻,律师有机会接触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借此机会了解事例的详细情况,为他们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甚至在事例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总的来说,律师会见被刑事拘留的人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这将有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七条,对于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如在执行刑罚前已被羁押的,羁押时间可折抵刑期。具体而言,每日羁押可折抵一日刑期。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处罚,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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