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有未遂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5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明文规定,行为人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因为受到了意志之外的客观因素影响,最终未能达成预期目的的,此类情况被定义为犯罪未遂。针对这类未遂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会参照既遂罪犯实施的相同罪行判处更为轻微的刑罚或者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理。因此,倘若有涉案人员意图拐骗儿童活动然而未能如愿以偿地实现犯罪计划,他们仍须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儿童”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拐卖儿童罪有未遂罪吗

一、拐卖儿童罪有未遂罪吗

在中国的刑法规定中,实施任何罪行,如拐卖儿童罪,都包括未遂这一犯罪形态在内。根据相关法律,倘若行为人已然着手进行犯罪行为,然而却因受到意志之外因素的影响而未能达成目的,这种情况即视为犯罪未遂。对于这种类型的未遂犯,可以参照并按照既遂犯的标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即便某些人意图拐卖儿童但最终并没有成功,他们仍然需要依据拐卖儿童罪名,被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拐卖儿童判刑多久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拐卖儿童行为,将被判定为犯罪,量刑标准如下:

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能被处以罚金;

若存在下述情况之一,则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样要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首先,作为拐卖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

其次,涉及拐卖儿童人数超过三人。

若情况极其严重,更可对嫌疑人处以死刑,同时并未收全部财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儿童罪过程中怎么判

关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需依据实际案情而定。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下此罪者,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若情节恶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能被处以死刑,与此同时,其个人财产也将被依法没收。然而,影响量刑的因素繁多,如犯罪手段、作案次数以及是否对儿童造成实质性伤害等等。通常而言,犯罪情节愈发严重,量刑便会相应加重。在裁决过程中,法官会全面考虑各类因素,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若您遇到了此类问题,我们强烈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在中国刑法中,未遂是犯罪形态之一,包括拐卖儿童罪。若行为人已着手犯罪,但因意志外因素未达成目的,即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意图拐卖儿童但未成功者,仍需依法追究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7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拐卖儿童罪有未遂罪吗
一键咨询
  • 154****18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3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8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6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7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3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4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8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65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8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5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5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4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8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2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拐卖儿童罪有未遂吗
拐卖儿童罪存在未遂情况,即罪犯抱着出卖目的,实施了拐骗等行为,但因外部因素,没有达到预期结果,比如中途被及时制止。判断是否未遂要综合行为阶段、主观意图以及环境等因素。对于这类未遂的案件,在量刑时,法律允许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未遂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诱拐未满十四岁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构成诱拐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旦发现此类行为,违法者将面临法律制裁。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和未遂区别
[律师回复]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和未遂区别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 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放弃未竟的犯罪行为,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犯罪吗
[律师回复] 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算犯罪。因为犯罪分子主观上有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主观的犯罪恶性依然存在,所以仍要以犯罪论处,只不过在量刑上比既遂犯更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7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诱拐未满十四岁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构成诱拐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旦发现此类行为,违法者将面临法律制裁。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区别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9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拐卖妇女儿童罪能怎么区别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能怎么区别既遂与未遂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该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该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拐卖儿童未遂犯什么罪
拐卖儿童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未遂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9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拐卖女童儿童罪与既遂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7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拐卖儿童未遂判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成年妇女及幼童属刑事犯罪,未遂可视为未完成阶段。对于拐卖儿童未遂,将参照已完成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但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判决取决于案情及法官裁量。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拐卖儿童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9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量刑,既遂与未遂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拐卖儿童罪有未遂罪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