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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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受贿罪乃是由二人或多人在共同故意之驱动下所实施的受贿违法犯罪行为。
共同受贿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共同受贿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共同受贿犯罪乃指两方或多方之人在共同故意之下所实施之受贿行为。其司法认定的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均对彼此之间的合谋有所认知,即明确知晓对方正从事受贿活动,却依然选择共同参与其中;

其次,各行为人皆具有共同的受贿意图,即他们均希望或放任受贿结果的发生;

最后,各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受贿行为,例如接受、索要财物或者为他人谋求利益等。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受贿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收取贿赂的人员,还包括那些提供帮助和协助进行受贿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共同受贿罪的认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共同犯罪的相关要求,当非国有企业、机构等工作人员与国家公务员勾结,以合作关系共同进行受贿活动时,应依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方式进行法律追究。对于非国有企业、机构等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的共犯这一问题,主要是看双方在受贿过程中有无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的因素包括,国家公务员的直系尊亲属代表其本人向国家公务员转达请托事项,且在此期间接受了请托人所给予的财物并告知了这位国家公务员。《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共同受贿罪的认定金额是多少

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金额标准,会因为地域特点与特定司法实践环境存在差异性。总的来说,如果受贿财物价值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且未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将被视为“数额较大”;若受贿财物价值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而尚未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则为“数额巨大”;然而,当受贿财物价值高于或等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时,便可定义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事例中,每一位参与其中的共同犯罪人都应对整体受贿总额承担责任。同样,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扮演着次要或辅助角色之人,也就是所谓的从犯。对于这些从犯者,我们应该给予法律上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其所面临的刑事责任或是作出无罪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受贿财物价值仅作为衡量量刑程度的关键指标,并不是唯一决定性的依据。行政机构在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犯罪者对自身行为的悔意等等因素后,会做出综合性评判以确定最终的惩处方案。

共同受贿犯罪是两方或多方共同故意实施的受贿行为。其司法认定标准包括:行为人知悉对方受贿活动并参与;各行为人具有共同受贿意图;行为人实际实施受贿行为,如收受财物或为他人谋利。共同受贿不限于直接收贿者,还包括提供帮助和协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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