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系指在实行抢夺犯罪技术过程中所引发的深度影响,例如导致他人遭受深度或致命伤情、死亡或者产生了其他特别严重的社会现象。在此类情况之下,犯罪分子所承受的刑事处罚相较于普遍性的抢夺罪行将会更为严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处罚
若属情节严重者,司法机关会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实施加重处罚措施,具体则需依案情之所彰显来决定适宜的量刑方式。
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构成犯罪行为且符合本法所列从重或从轻处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法定刑度内给予相应的刑罚惩罚。
据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抢劫罪行的基本法定刑期应为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同时需对此类罪犯处以罚金处罚。
当涉及到结果加重犯时,应在大致的三至十年刑期范围内进行严格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抢劫罪的结束认定有几种
关于抢劫罪的终结判定,一般存在多种情况:首先,行凶者圆满地完成了对财物的掠夺行为,并成功逃离犯罪现场,使所夺得的财物处于其有效掌控之中,这种情况往往被视为抢劫行为的完结;其次,虽然未能实际获取到财物,但是由于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如被他人制服或者警方迅速抵达并加以阻止等,导致无法继续实施抢劫行动,同样可视为抢劫行为的终结;最后,对于在抢劫过程中造成受害人身亡等重大损害后果的情况,即便行凶者尚未获得财物或未能完全掌握财物,亦有可能被视为抢劫行为已经得以终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事件处理中,对抢劫罪的终结认定应着重考察各类主观与客观因素,根据相关法规以及案情的具体事实进行严谨分析和裁定。
结果加重犯系指在实行抢夺犯罪技术过程中所引发的深度影响,例如导致他人遭受深度或致命伤情、死亡或者产生了其他特别严重的社会现象。在此类情况之下,犯罪分子所承受的刑事处罚相较于普遍性的抢夺罪行将会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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