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借钱要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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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具体规定,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可担任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角色;然而,若是经过国务院批准,涉及到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并进行转贷事项时,机关法人则可充任此角色。同样地,以公益事业为主要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亦不宜担任保证人职务。在此特殊情况之下,借款过程中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便规避风险。
什么情况下借钱要担保

一、什么情况下借钱要担保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六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无论机关法人还是其他任何类型的法人,都不得担任保证人。唯独在获得国务院批准,或接受来自外国政府及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并进行再借贷时,方可例外适用。除此之外,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同样不能作为保证人参与金融活动。因此,在上述特殊情况的背景之下,我们在开展借钱等融资行为时,有必要寻求第三方担保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以下几种情形下,法定继承人将失去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

(一)故意谋害被继承人以致其死亡;

(二)因争产而蓄意伤害或杀害其他法定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使其陷入无人照顾之困境,或者对被继承人实施严重的虐待行为;

(四)恶意伪造、篡改、掩藏或销毁遗嘱内容,情节恶劣严重;

(五)采取诈骗、威胁等手段,强制或妨碍被继承人设定、修改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告敲诈

敲诈勒索乃严重犯罪之一,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在实践中,可依法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类: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这种胁迫来逼迫受害者交付财物;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为了成功地追究敲诈勒索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若您怀疑自身遭受了敲诈勒索,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和其他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仅在特定条件下如国务院批准或外国政府贷款再借贷时例外。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样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在借钱等融资行为中,需寻求第三方担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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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借钱不用担保
你按照咱们国家的《民法典》里的第六百六十八条说的,借钱这个事儿得写个纸面上的东西,当然,要是你们自己人借给自己人的话,那就随便了,不用非得写啥文书。想明白了,就是你跟你的朋友、家人相互借钱这种情况下,只要你们俩都同意,而且说好不用写啥文本的话,那就别搞什么担保了。不过,这个约定可不能乱来得是你俩真心实意地商量出来的,还不能违背法律的硬性规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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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朋友现在急需钱,想要借钱,需要签合同,借款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是在哪些情况下呢
[律师回复]
1..如果你没有和债权人约定担保的内容及时间 ,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的话,那么为连带保证。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如果你承担的是连带保证的话,那么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可以要求让你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果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延长了履行期限,那么你只要在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可。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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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1、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扩展资料保证人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到,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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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担保人才能借钱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明确指出,保证合同的创设乃为了保护债之利益得以顺利实现。若债务人为未到期债务未能如约履行或出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所协定的特殊状况下,则保证人便须负起履行债务或者承负相关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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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我和朋友合办了一家公司,最近发生分歧,我想问一下担保法无效借款合同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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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担保人还钱?
债务人没有及时归还欠款,担保人需要负责还钱,要履行还款的义务,要归还债务人的所有欠款;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要签订担保合同,要明确具体的担保责任,债务人有能力却拒不还钱的,担保人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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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来说,这样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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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担保人要还钱
债务人没有归还欠款,担保人就要负责还钱,若是担保人没有能力还钱,需要跟债权人说明情况,申请分期还款或者订立延期还款的协议;若是担保人有能力还钱却不支付欠款,债权人可以去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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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朋友什么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车主,
首先你千万要记得这4种情况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车主有过错的。
借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总的来说,借车导致的交通事故,
首先由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其次,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车主有过错,要根据上面说到的4种过错情形承担责任。
但是实践中,往往没有那么顺利,有些车主比较倒霉,车借出去了,对方肇事了,又逃逸了,受害人还找上门索赔了。这可怎么办该不该赔
这种情况,车主也不用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车辆借出后驾驶人肇事逃逸,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实务中,还有几个特例是要注意的:
1、肇事人是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司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肇事司机无赔偿能力,车主要垫付。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大,导致肇事司机赔偿不了的,法庭会判决车主垫付赔偿金,但垫付金额不会超过汽车自身价格。事后,车主可以向肇事司机或者其家属追讨垫付的金额。
车主还担心车子受损保险赔不赔的问题。
借车给别人开,除了担心会有连带的法律赔偿责任之外,还有一个最让车主担心的事,就是出事故后保险赔不赔。其实只要不是以下两情况,都可以获得赔偿。
1、未经车主同意2次转借,保险不赔。
在保险的免责条款当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对方驾照不合法、驾照类型不符、酒驾,保险不赔。
跟前面的法律责任一样,如果你在明知对方无驾照、过期、吊销,或者驾照类型不符合、酒驾醉驾的情况下把车借给对方。出了事故保险也是可以拒赔的,这个在保险的免责条款当中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避免借车连带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了:
1、不将有缺陷的车子外借。
主要包括有质量问题,比如雨刮器不能正常使用,转向灯、喇叭失灵等等;还包括车况不好的车子,比如轮胎磨损严重,行驶中爆胎的,刹车片磨损严重,制动力减弱等等。
2、借车要借给有驾驶证的人。
3、不能把车借给喝酒的,服用精神药物、物的,以及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人。
4、车子没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不要出借。
当然了,如果车主确实不知道,并且通过常人的普通认知能力也无法推断出车主知道上述4种情况而出借的,车主不会承担他人驾驶的事故责任。
最后,借车违章,是谁驾驶谁负责!
按照谁驾驶谁负责的规定,需要当事驾驶员本人来处理。可是实践中,也不乏出现肇事人不积极处理交通违章结果,
最后害得车主的车无法过年审。
这个时候,车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车子借出期间不在自己手上。同时,可以查询一些路段的监控视频,收集到相关证据证明当时的车辆驾驶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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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与人有贷款担保方面的纠纷,已经交给法院处理了,就是民间借贷担保答辩状要怎么描述情况啊。
[律师回复] 法院对于答辩状没有要求必须写得多么流畅或者多么有文彩,在答辩状中你只需要表明你的主要观点就行,详细的阐述可以在庭审中的辩论阶段提出,或者提交书面代理词时详细阐述。
给个例子: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本案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从该借款担保合同的批贷程序、发放贷款程存在重大过错等几个个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债权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诉讼时效是2年。原告诉状中明确说明借款到期日是2011年7月19日,而原告起诉时间是2013年7月24日,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 、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存在效力瑕疵。
原告提供的合同签订地点是李家村委会,但实际上当时,李家村并无村委会。时过经年,被告是有印象签署过自己名字,但不可能到尚不存在的村委会签署过。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合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未必然是同一份合同。因此该份合同存在弄虚作假的成分,效力存在瑕疵。
三、即使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原告未履行交付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提供的合同是被告签署,那也只能证明原告方批准了被告的贷款申请,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至于原告是否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该款项的义务,却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
以上是民间借贷担保答辩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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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借钱是诈骗吗
借钱一般不属于诈骗。借钱应属民事财产纠纷,一般不会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存在非法诈骗借款的目的,并通过欺诈等行为获得借款的,可能会涉嫌诈骗罪。我们在遇到借钱是诈骗吗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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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去问别人借钱来着,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法院不承认,请问借款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都有啥?
[律师回复]
一、明确保证人责任性质
  关于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种是保证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导致无效。本文主要分析第一种情形。
  对于主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因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担保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已由一般抽象的社会化关系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双方缔结该利益关系便互负通知、协助、保护、忠实之法定义务。
  如果担保人违反此类法定义务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相对方有权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请求有过错的担保人赔偿其损失。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因主合同的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担保人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若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缔约过程中履行了通知、协助等法定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则不承担主合同无效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上,保证人作为主合同债务的辅助人,在主合同无效时其承担的缔约过错责任属于补充性的责任,而不是连带性的责任,因此,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因具有过错而承担的是缔约上的责任,即因缔约担保合同时主观上有过错而引发的民事责任,而非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有过错的界定
  所谓“担保人有过错”,应指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促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具体可概括为:
  
1、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从而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
  
2、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事由仍积极促成主合同的成立或为主合同的订立进行居间活动;
  
3、主合同内容上违法,保证合同与之同时订立,可以认定保证人对主合同的订立具有过错;
  
4、如果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保证人已查知其真实目的时,仍为其提供担保的。
  此种过错的特点在于:
  1?它是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向担保人的延伸,是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按照民事责任的原理,担保人主观上有过错,又实施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无疑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之所以要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其在缔约时已经认识到主合同无效,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为之提供保证担保也应该无效。在此情况下,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人就负有通知等义务,及时止损,防止无效的结果发生,若担保人没有履行该义务,仍提供担保,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订立主合同。说明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采取放任的态度,有主观上的过错,故对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朋友公司借了一笔钱,但是后来出了意外,面对借款合同未生效的情况,责任由谁承担呢?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合同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前的状态。 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不像其它格式合同,根据其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
(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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