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借条的现金怎么讨回
在借贷行为未签订任何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对于现金借款的追索工作可尝试通过如下几种途径进行:
首先是依赖于借贷双方之间的陈述,借款人可以为其所提出的借贷事项提供详细的叙述,其中涉及到借款活动的具体日期、场所、数额以及实际应用范围等相关信息;
其次是试图借助第三方的证词,若当时有其他人员在场目睹了整个过程,他们可以作为证人出席法庭,以证实借款事件确实发生过;
再次是利用电子数据,倘若借贷双方曾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工具就借款事宜进行过交流,这些都可以被视为电子数据,并提交至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实物证据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例如与借款有关的物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均可作为物证提交给法院;
最后,视听资料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有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音像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到所需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负责调查取证。法院将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和核实。在无借条的情况下,借款人必须通过以上列举的各种方式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借款事实的确存在,从而使法院能够确认借贷关系并据此做出裁决。如果借款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令人信服,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判定借款人偿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原告方需将借款人为诉讼对象进行诉讼请求。
若借款人与担保人均存在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亦可选择同时对保证人提出诉讼。
然而,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形中,保证人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行为;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没有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判
在没有书面借据的债务纠纷事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通常定为三年。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有许多种情况需要考虑,这使得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立变得相当复杂,我们必须要紧密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一般而言,具体情况如下: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还款协议并确立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将自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反之,如果双方并未就还款期限做出约定,则诉讼时效应自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的宽限期满后相应开始起算,或者自借款人明确表态其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之时起算。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诉讼时效还可能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被暂时停止或重新启动。比如,当债权人去寻求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索取欠款、或者借款人同意履行其还款义务时,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暂停或者重置。在每一个具体事例中,法院都会结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以便准确判定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
无书面凭证的现金借款追索可依据双方陈述、第三方证词、电子数据、实物证据和视听资料。当事人须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将全面审查。证据充足,法院可能判定借款人还款。若证据不足,法院将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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