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起诉费用算谁出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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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个人或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时,他们有责任支付案件受理费用及其它可发生的诉讼成本。倘若这些当事人在交纳诉讼费用方面存在困难,他们有权提出请求,尝试申请延期交纳、降低交纳标准或是免除交纳相关费用。因此,在面临如借款无法偿还等诉讼案件中,原告通常需要预先缴纳诉讼费用。若审理结果为原告胜诉,那么被告将须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反之,如审理结果为原告败诉,那么诉讼费用就必须由原告自行承担。
借钱不还起诉费用算谁出

一、借钱不还起诉费用算谁出

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支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然而,对于因经济压力而无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来说,有关部门提供了缓交、减交甚至是免交的申请通道。因此,当涉及到借款未归还的纠纷时,如若原告决定将此事件提交法院裁决,其需预先缴纳诉讼相关费用。若原告最终胜诉,便有权向被告追讨诉讼费用;反之,若原告败诉,则需自行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若原告确实面临经济困境,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二、借钱不还的人会怎么样

坚定地进行追索债务

对于债务人来说,他们有义务在三年时间内,以积极的态度去追究其债务。

聘请律师发函催促也是必要的步骤之一。

在这其中,我们需要搜集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借条借款协议欠条、收据、电子邮件往来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各种社交媒体平台中的聊天信息等等。

此外,为了确保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还应尽早采取诉讼措施并向法院立案

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来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借钱不还起诉后多长时间申请强制执行

当法院裁决结果宣布且揭晓之后,倘若另一方未能按规定程度,或者在判决指向的限期之内完成交付金钱的任务,那么您便有权利去申请强制实施这一裁决。至于判决生效的时点,它会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若为一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若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则该判决即刻生效;若是二审判决,自裁决作出之日立即生效。总而言之,我们鼓励您在裁判文书约定的履行时期到期之后,如未能如期获得应付款项,请潜心准备好所有相关资料并迅速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时效性是通常为两年,其起算日期是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然而,需要特别提醒各位的是,务必及时进行申请,以避免错过时效期,从而对您的法定权益造成损害。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支付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借款纠纷中,原告需预缴诉讼费用,胜诉后可向被告追讨;败诉则自行承担。经济困难者可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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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钱起诉费谁出
你要是想告别人,那就得先把官司的钱给交了。比如借款没还这种事,欠债人就是原告,他得先把这个官司的钱给付了。要是欠债人赢了官司,那好说,最后诉讼费还是由欠款的那个人来出的;但要是欠债人输了,那这笔费用可就要自己掏腰包了。当然,如果真的是手头紧,实在拿不出这笔钱,也别急,可以去法院申请缓交、少交甚至是不交这笔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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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条写谁的才合法,借条写谁写合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谁起草不重要,只要是双方签名,手印即可。 借据格式的要求 一、借据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 1、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人是个人的,必须亲笔签字,由他人代签的借据法律效力会产生争议。比如张三借款签李四的姓名,会给贷款人带来法律困扰。 2、贷款人的姓名:要求写全称,最好不要写,借到张姐、李哥等代号,以免主张债权时候出现障碍。 3、写清楚借款金额:最好是写上金额的币种,比如人民币多少元,用大写、小写的形式分开写,以免字迹不清楚看不清楚金额的争议,但是一定要核对大写、小写的一致性。 4、还款期限: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有利有弊。 写清楚还款期限:利:债权人到期以后就好顺理成章的问债务人还款,特别是朋友之间借款的一个收款的理由。弊: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从借据上备注的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2年以内债权人必须主张债权(催收函签收或者向人民),否则债权到期2年以后,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即使也很难胜诉。 不写还款期限:利: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不受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弊:朋友之间不好催要还款。 5、利息:民间借贷,有约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利率的,视为无利息贷款。在债权人另行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之日之前,这一段正常的借款期限,人民一般不支持利息。 6、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还息,还是分期还本还息,什么期限还多少,需要明确下来。 7、落款:借款人签字、完整的日期(年月日)、最好加印手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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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能借钱,我想借钱
[律师回复] 贷款放高利贷怎么判刑【案情介绍】今年46岁的谢某是温岭市城北街道某村人。在别人眼里,他是个非常精明的人,家里的旧电器拆解生意越做越大,收益也越来越好,年收入20万元以上。有钱后,来找谢某帮忙的人多了起来,其中包括他的远房亲戚王某。王某跟他说,自己要投资矿产生意,急需一些资金。只要谢某借他,月息9。谢某心里一动,盘算了一下:这100万元借出去,一年时间就能收到108万的利息,比本金还多。回到家,谢某和老婆商量:要是拿自己做生意的本金借给对方,那么大一笔钱肯定会影响到自己生意上的资金流通。夫妻俩决定向银行贷款,再借给王某赚利息差。借贷100万元转借亲戚17个月拿了153万元利息2013年3月6日,谢某凭个人信用向当地银行贷款,理由是做生意进货需要资金,银行经过审核,同意借给他100万元。谢某领取这笔贷款后,按照王某指定的银行帐户,将100万元汇了过去。王某也不含糊,当即给他打了一张借条,白纸黑字注明月息9。果然,每个月9万利息准时送到,谢某也不客气照单全收。就这样吃利息吃了一年零四个月。2014年8月底,王某突然没了音信,不仅利息没了着落,而且100万本金也拿不回来了。考虑到王某是远房亲戚,谢某不打算撕破脸皮。况且谢某已经拿了153万元利息,扣除银行利息,再扣除本金,还有几十万元的赚头。因此谢某没有报警。以进货为名借贷去放高利贷谢某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刑拘2014年12月,消失了4个月后,终于有了王某的消息他被捕了。谢某一打听,才知道王某在骗他,哪有什么矿产生意王某彻头彻尾就是个无业游民,到处骗钱,被捕时,已非法集资3000多万元。几天后,在家的谢某突然接到警方通知,让他快点到公安机关自首,原因是与他放高利贷有关。“这也犯法”谢某有点心慌了,但他不愿为此吃官司,所以选择了躲避。直到今年8月19日,东躲的谢某被警方抓获。日前,他被公安机关刑拘。温岭公安局行政大队经办民警林巧波说,温岭市经济繁荣,涉嫌经济类犯罪的有过不少,不过像谢某这样借银行的钱去放高利贷的案件并不多见。林巧波介绍,到银行贷款,都会被询问贷款目的,这是银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重要依据。“谢某欺骗银行说自己生意进货要用钱,所以贷款才批下来,这是一种骗取贷款的行为。”林巧波说:“我们在查王某的经济案件时,发现他其中一笔借款是直接从银行借来转过去的,我们才发觉谢某借贷款放高利贷的事。”那么谢某到底犯了什么罪“高利转贷罪”林巧波指出,这个罪名关键是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获利数额又比较大,“一般非法获利50万以上,就要判刑3年以上了。”【相关知识】高利转贷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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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起诉费用谁出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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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人死亡谁来还借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追回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

一、由于当事人对债务的规避,已经继承了而称没有继承;

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观点如下。
1、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基础
请求权基础无非有
二,一是法律规范基础,二是事实基础。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法律规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该规定看,继承人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否继承了遗产。这里的“继承”,是指诉讼时已经发生并经证明存在的继承而不是可能存在的继承或者将来可能、必然发生的继承。由于继承是家庭内部行为,外人很难知悉遗产范围以及是否继承,所以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对其正确与否进行判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案件的审理范围这一问题。
2、案件的审理范围
法律规范是对过去的总结、对未来事实的调整,所以法无溯及力是原则,溯及即往是例外。请求权基础之
一,即法律事实,只能是法律生效后,诉讼前的事实,而不能是诉讼后发生的事实。判决不能对其生效后的法律事实予以调整。预设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任务而不是判决的范畴。判决的过程,就是将“过去已发生且经查实存在的客观事实”“识别”为“法律事实”的过程。而不能对“过去可能存在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进行裁判。否则,判决将陷入无限不可知的深渊。如此操作的后果就是,应由审理来完成的“事实认定”的任务,都将留到执行程序去完成。这类裁判文书,相当于说“假如借钱了就应当还,假如打人了就应当赔,假如感情破裂了就应当离,所以假如继承了,就应当替被继承人还款”,这样的判决书,仅仅是法条的翻版而不是判决,如果不是抄错了法条,就没有错案了。其错误就在于,这样的判决绕过了“事实调查、确认及将其识别为法律事实的过程。” 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所谓判决无非就是一个假言判决,而假言判断只能有一个假言肢。这个假言肢只能是大前提——法律规范,由其完成预设权利与义务的功能;而小前提——法律事实的认定,结论——判决内容,即推理的结果,均只能是直言判断而不能是假言判断。
具体到此类案件中,继承人是否继承及其继承的份额,恰恰是“对事实的调查、确认与识别”,所以应在审理阶段完成。但遗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其是财产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而不是确定责任的事实,所以不是审理阶段应进行调查的内容,这是执行阶段应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债权人对继承这一事实很难举证证明,但无论如何难,都不能因此否认它是诉讼阶段应予以解决的问题。究其实质,是证明责任的问题,能证明存在继承,则债权保障强,如不能证明,债权保障就弱一些。应不应进行调查,是过程;而能否查清,是结果。这一点与普通的债权、债务的确认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3、应否追加继承人作为被告及依职权探知的范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规定看,必须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另外,
(1)、作为遗产继承人有知情权,即知道遗产面临着怎样的债务;
(2)、保留有纪念意义遗产的的权利(其前提是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继承人也有权利知道诉讼情况。但一味地追加,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尴尬。例如,当追加第一顺序继承人后,第一顺序继承人表示未继承且放弃继承时,人民就得再次追加第二顺序继承人,这样的诉讼成本是很高的。结合对继承人承担债务事实基础的分析,有些情况下追加进来的继承人可能根本不承担责任,例如放弃继承、继承没有发生,对此,可能债权人也不主张追加继承人为被告。所以,对该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对债权人行使阐明权,由其根据对继承证据的掌握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这样,也是对债权人处分权的尊重。同时对继承人告知诉讼情况,以保障其知情权,由其决定是否参加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该规定,界定了职权探知的范围,即对于是否应追加当事人的证据,可以依职权调查。主体的追加,属于职权探知范围,但责任最后确定,则属于对事实的认定或对证明责任的划分,此属实体问题。继承人与债务人(被继承人)的关系,即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事实(亲属关系),属于职权探知的范畴,但各继承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则属应由当事人证明的内容而不是依职权证明的内容,在这一点上,应注意克服职权探知主义的影响。审判实践中超范围探知,实为诉讼模式改革不彻底、职权主义作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借条由谁来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谁起草不重要,只要是双方签名,手印即可。 借据格式的要求 一、借据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 1、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人是个人的,必须亲笔签字,由他人代签的借据法律效力会产生争议。比如张三借款签李四的姓名,会给贷款人带来法律困扰。 2、贷款人的姓名:要求写全称,最好不要写,借到张姐、李哥等代号,以免主张债权时候出现障碍。 3、写清楚借款金额:最好是写上金额的币种,比如人民币多少元,用大写、小写的形式分开写,以免字迹不清楚看不清楚金额的争议,但是一定要核对大写、小写的一致性。 4、还款期限: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有利有弊。 写清楚还款期限:利:债权人到期以后就好顺理成章的问债务人还款,特别是朋友之间借款的一个收款的理由。弊: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从借据上备注的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2年以内债权人必须主张债权(催收函签收或者向人民),否则债权到期2年以后,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即使也很难胜诉。 不写还款期限:利: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不受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弊:朋友之间不好催要还款。 5、利息:民间借贷,有约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利率的,视为无利息贷款。在债权人另行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之日之前,这一段正常的借款期限,人民一般不支持利息。 6、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还息,还是分期还本还息,什么期限还多少,需要明确下来。 7、落款:借款人签字、完整的日期(年月日)、最好加印手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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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案件中,通常败诉方需承担诉讼成本,包括律师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胜诉方自愿承担。在借款纠纷中,贷款人败诉则自担费用,胜诉则可选择是否承担。若案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分配费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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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条由谁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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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谁先起诉先给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债人欠的人多,一般情况下是谁先应当先还谁。如果债务人债务很多,不能全部偿还到期债务,在前,向执行在前,就可能先得到财产。如果有财产抵押登记手续、质押、留置等情形,应先偿还抵押、质押、留置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当事人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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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打官司费用谁出钱
在借款纠纷中,通常由败诉方承担法律诉讼费用,但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让双方分担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等必要的开支。如果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那么诉讼费用的承担就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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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谁起草不重要,只要是双方签名,手印即可。 借据格式的要求 一、借据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 1、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人是个人的,必须亲笔签字,由他人代签的借据法律效力会产生争议。比如张三借款签李四的姓名,会给贷款人带来法律困扰。 2、贷款人的姓名:要求写全称,最好不要写,借到张姐、李哥等代号,以免主张债权时候出现障碍。 3、写清楚借款金额:最好是写上金额的币种,比如人民币多少元,用大写、小写的形式分开写,以免字迹不清楚看不清楚金额的争议,但是一定要核对大写、小写的一致性。 4、还款期限: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有利有弊。 写清楚还款期限:利:债权人到期以后就好顺理成章的问债务人还款,特别是朋友之间借款的一个收款的理由。弊: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从借据上备注的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2年以内债权人必须主张债权(催收函签收或者向人民),否则债权到期2年以后,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即使也很难胜诉。 不写还款期限:利: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不受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弊:朋友之间不好催要还款。 5、利息:民间借贷,有约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利率的,视为无利息贷款。在债权人另行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之日之前,这一段正常的借款期限,人民一般不支持利息。 6、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还息,还是分期还本还息,什么期限还多少,需要明确下来。 7、落款:借款人签字、完整的日期(年月日)、最好加印手摸。
哪里能借到高利贷,有谁借的
[律师回复] 贷款放高利贷怎么判刑【案情介绍】今年46岁的谢某是温岭市城北街道某村人。在别人眼里,他是个非常精明的人,家里的旧电器拆解生意越做越大,收益也越来越好,年收入20万元以上。有钱后,来找谢某帮忙的人多了起来,其中包括他的远房亲戚王某。王某跟他说,自己要投资矿产生意,急需一些资金。只要谢某借他,月息9。谢某心里一动,盘算了一下:这100万元借出去,一年时间就能收到108万的利息,比本金还多。回到家,谢某和老婆商量:要是拿自己做生意的本金借给对方,那么大一笔钱肯定会影响到自己生意上的资金流通。夫妻俩决定向银行贷款,再借给王某赚利息差。借贷100万元转借亲戚17个月拿了153万元利息2013年3月6日,谢某凭个人信用向当地银行贷款,理由是做生意进货需要资金,银行经过审核,同意借给他100万元。谢某领取这笔贷款后,按照王某指定的银行帐户,将100万元汇了过去。王某也不含糊,当即给他打了一张借条,白纸黑字注明月息9。果然,每个月9万利息准时送到,谢某也不客气照单全收。就这样吃利息吃了一年零四个月。2014年8月底,王某突然没了音信,不仅利息没了着落,而且100万本金也拿不回来了。考虑到王某是远房亲戚,谢某不打算撕破脸皮。况且谢某已经拿了153万元利息,扣除银行利息,再扣除本金,还有几十万元的赚头。因此谢某没有报警。以进货为名借贷去放高利贷谢某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刑拘2014年12月,消失了4个月后,终于有了王某的消息他被捕了。谢某一打听,才知道王某在骗他,哪有什么矿产生意王某彻头彻尾就是个无业游民,到处骗钱,被捕时,已非法集资3000多万元。几天后,在家的谢某突然接到警方通知,让他快点到公安机关自首,原因是与他放高利贷有关。“这也犯法”谢某有点心慌了,但他不愿为此吃官司,所以选择了躲避。直到今年8月19日,东躲的谢某被警方抓获。日前,他被公安机关刑拘。温岭公安局行政大队经办民警林巧波说,温岭市经济繁荣,涉嫌经济类犯罪的有过不少,不过像谢某这样借银行的钱去放高利贷的案件并不多见。林巧波介绍,到银行贷款,都会被询问贷款目的,这是银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重要依据。“谢某欺骗银行说自己生意进货要用钱,所以贷款才批下来,这是一种骗取贷款的行为。”林巧波说:“我们在查王某的经济案件时,发现他其中一笔借款是直接从银行借来转过去的,我们才发觉谢某借贷款放高利贷的事。”那么谢某到底犯了什么罪“高利转贷罪”林巧波指出,这个罪名关键是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获利数额又比较大,“一般非法获利50万以上,就要判刑3年以上了。”【相关知识】高利转贷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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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诉讼费用谁出
想要打官司的话,要先把案子的手续费和别的什么事儿的钱给交上。当然了,实在是手头紧张付不起的话,也别怕,还能想办法缓缓递个申请让他们少要点儿或者干脆不用给。换句话说,要是你借出去的钱别人没还给你,那你就得先垫上这笔诉讼费。要是最后你赢了这场官司,那欠债的那个人就得帮你出这个钱;但要是你输了,那就只能自己掏腰包了。不过,如果你们两个人商量好了,也可以让他来承担这个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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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腹生子,小孩该由谁抚养,借腹生子,小孩该由谁抚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郭女士咨询,她和丈夫结婚多年都没生小孩,后来去医院检查才知道郭女士患有不育症。夫妻两人商量后,决定找年轻女孩王某“”。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将两人的受精卵植入王某体内,小孩出生后归郭女士夫妇所有,两人支付35万的报酬。但没想到的是,小孩出生后,王某由于十月怀胎产生了感情,不愿意将小孩交给郭女士夫妇抚养。这种情况下,小孩的抚养权该归谁  广东南律师分析认为:郭女士提到的“”是指借助
第三人的子宫,植入夫妻的受精卵,从而生下孩子。我国在法律层面对此种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且从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最终委托方得到孩子,受孕方得到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这种交易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约定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通过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当然归郭女士和其丈夫。  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合同无效,但是对已经通过所生的非婚生孩子,其抚养权受法律保护,孩子由谁抚养,要根据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双方的经济基础、有无固定收入、有无固定住处、哪方能给孩子一个稳定成长环境、孩子系生产、王某收取了35万元费、王某未婚等等因素,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合考虑确定。  就孩子抚养权产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孩子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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