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起诉他妻子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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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范畴涵盖两类情况:即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一方于事后予以认可确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若某项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那么此项债务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也将面临着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若借款的用途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原则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钱不还起诉他妻子吗

一、借钱不还起诉他妻子吗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夫妻间共有的债务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发后得到另一方认可的债务;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若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那么此项债务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导致妻子也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借款的用途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原则上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得到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明确意愿表达,否则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是否对妻子提出诉讼,关键在于借款的具体用途及性质。若借款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者有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那么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妻子共同偿还原债务。但是,若借款仅仅是借款人的个人行为,并且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那么从原则上来讲,妻子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不应对其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借钱不还不承认是否构成诈骗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当存在借贷关系中的欠款人故意拖延不偿还债务,并且对此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这种情形并不足以构成娈骗行为。

只有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涉嫌贷款诈骗行为:

首先是借方在借贷过程中具有非法占用对方资金的主观意图,其次是他(她)在借贷过程中采取了诸如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手段来误导对方,致使另一方陷入错误判断从而自愿放弃自己的资产以提供给前者使用的情况。

符合这两个条件者可能被判定为贷款欺诈犯。

另外,倘若达到了特定的金额标准,那么此人将会被判定为贷款诈骗犯罪分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借钱不还起诉收费标准如何计算

在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所涉及的费用主要包含了诉讼费以及律师服务费两个方面。关于诉讼费,这是依据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进行相应的计算得出的。对于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内的事例,每位原告需要支付50元的诉讼费;若标的金额超出1万元但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则按照2.5%的比例缴纳;若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在20万元以内的部分,则按照2%的比例缴纳,以此类推。至于律师服务费,其具体数额则受到地域差异、律师执业经验以及事例复杂程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律师服务费可能会以固定金额的形式收取,或者按照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这个比例通常在5%到10%之间浮动。对于某些较为简单的事例,也可能采用计件收费的方式。在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中,会对具体的收费方式及金额做出明确的约定。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将由败诉方承担,而律师服务费除了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一般都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签名或认可的债务,及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则视为共同债务,妻子需承担还款责任。若借款非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且未经共同意愿,则妻子无责任,不应被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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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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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代偿清贷款的能力;
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5、离退休人员不能进行担保,贷款地以外的外籍人士不能担保。
6、国家机关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不能为它人担保;
二、债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哪些情况下担保无效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标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3、特别情形:如违反《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的担保。如果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作出的,该担保合同无效。此乃强制性规范。
4、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六条所列的5种情形,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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