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还可以起诉撤销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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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当债务人为规避执行,利用无偿放弃、处分其财产权益等手段严重影响到其对外所负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均可据此要求该债务人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债务人死亡还可以起诉撤销权吗

一、债务人死亡还可以起诉撤销权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即第五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当债务人未经批准调整其财产权益,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债务人已经离世的情况下,只要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债权人仍有权利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从而确保自身的债权利益免受损失。因此,债权人完全有资格就此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死亡的如何办

1.若债务人生前涉世债务,而其继承人继承过程中已取得遗产所有权,债权人有权向该继承人主张其债权,并由继承人须以所继承的遗产实质价值为限对债务进行清偿。

2.若债务归属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那么在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仍可直接将债务方的配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3.如果债务设有债务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请求他们肩负起保证责任

此时,债权人应当在债务人离世后至保证期限届满这一时间内,及时向担保人求偿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待担保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前提下方可循法律途径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究其应得的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配偶还债吗

一般而言,债务人身故之后,其配偶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需依据不同情形作出判定。

假如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负担的负债,那么配偶便有义务进行偿还。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产生的债务。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若该笔负债为债务人身前的个人债务,配偶仅须以实际继承的债务作为基础,在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之内承担偿付责任。

换言之,倘若配偶在遗产分割过程中选择放弃继承,那么其将无需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然而,在对债务性质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债务的实际用途、双方的约定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总的来说,对于此类问题,我们无法简单地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若未经许可调整财产权益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不当行为。此举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交易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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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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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的撤销是指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制度,既着眼于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销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回复原状。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项: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由人民判决撤销。
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因自然人失踪阻碍了失踪自然人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的问题,但宣告死亡并非可以任意作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因为宣告死亡的作出会牵涉一系列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若被宣告死亡人实际并没有死亡并重新出现就要撤销宣告死亡,这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社会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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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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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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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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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将效力扩及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撤销权制度,债权人即使明知债务人正在故意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撤销权制度的确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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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将效力扩及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撤销权制度,债权人即使明知债务人正在故意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撤销权制度的确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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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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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
3、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
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灭失。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二)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占有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但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如果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受让人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担返还义务。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由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撤销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继续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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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哪个来还
[律师回复]
一、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来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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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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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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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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