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在债务人过世之后,针对其所留下来的遗产的继承人而言,他们需要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作为标准,来偿还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各项税费以及相应的债务。倘若存有的遗产实际价值无法彻底清算所有的债务,那么这些继承人可以自由选择拒绝对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进行承担,除非在此之前有人主动做出偿债表示。
此外,若有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相关权利的话,那么此时他们将无需再对被继承人的各项税费及债务负责。基于此,当面临负债问题时,债务偿还的首要原则便是利用遗产的实际价值来进行债务清偿;若遗产价值不足以支付的话,继承人便可从自身权益出发,选择对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不予承担,当然这还需排除有人自愿偿债的情况。
最后,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就不再需要对被继承人未尽的债务进行清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起诉怎么办
在债务人不幸离世之后,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下列人士提出诉讼追偿债务:首先,倘若债务人发生了意外离世,则其财产继承人将负有以其继承所得之财产为上限对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进行清偿的义务;
其次,若无可供遗产用以清偿债务且债务存在担保人的话,那么此项债务将会由提供担保之人负责承担保证责任;
再次,若是该笔债务符合确立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范畴,当债务人离世后,应由其遗属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最后,如无上述情况出现,则该项债权债务主体关系已解散,故无需继续偿还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和义务
依照常规,若借款方不幸离世,担保人可能仍然需要负担起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然而,这要具体根据担保协议中的规定来判断。担保责任的归属主要受制于保证的形式(如普通保证或是连带保证等)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于采取普通保证方式的担保人来说,只有在主合同争端未经过法院或仲裁庭审理,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了正式的法律程序强制执行之后,未能偿还欠款时,他才可以运用先于起诉的权利进行抗辩。相反,如果是采用连带保证方式的担保人,那么一旦债务到期,他们便须担负起与借款人相等的还款责任。不过,如果在担保协议中已有特殊的规定条款,或者有其他的法律状况存在,担保人的责任可能会得到适当的降低甚至完全免除。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获得更为精确的法律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去世后,其遗产继承人需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税费和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可不承担超出部分,除非自愿偿债。这一规定明确了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的责任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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