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以书面形式为依据的授权委托代理行为,其所应载明的信息包含代理人的身份识别标识(如姓名或名称)、代理的事务性质、行使的权力范围以及承担的义务上限,且以上内容必须全部由被代理人亲笔签字或盖上印章予以确认。这就揭示了,若某份个人借款合同是采取授权委托代理形式缔结而成的,则该份授权委托书中理应对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作明确要求。
然而关于个人借款合同本身是否需律師加盖印章,这个问题取决于具体的实际情形。若是律師按代理人身份代表借方签署此项协议,便应遵循以上法条,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同时在协议中也需代表借方签名或盖章。
然而倘若律師仅作为一般的见证人或是与代理权无涉者,那麼他在这份协议上或许便无需加盖任何印章。总而言之,一份个人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律師加盖印章,关键在于律師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扮演了代理人的角色。如果其是作为代理人,便需严格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签名或盖章;反之,若非代理人,则未必需要加盖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个人借款协议不还钱怎样办
在借贷纠纷案件频发的背景下,时常发生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因经济实力不足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现象。
担保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上通常要求他们作出的承诺具有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性质。
若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则默认为连带保证形式。
一旦贷款期限届满,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向担保人或者全体债务人追偿其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个人借款协议如何才有法律效力
一份具备法定约束力的个人借款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几个重要元素:首要条件是,协议的签订双方必须是清晰确定并拥有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次之,借款金额、借款目的、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还款日期等关键条款都需要明确无误地进行阐述。此外,关于利息的约定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约定的利率过高,那么其中的部分内容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接下来,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呈现,并且由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后进行捺手印确认。最后,如果制定了担保条款,那无论是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还是具体的担保方式都应该明确规定。总而言之,一个完善的个人借款协议必须内容详尽、表达清晰、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这样才能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出现纠纷时,这些协议能够成为我们有力的维权证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代理行为需明确代理人身份、事务性质、权力范围及义务。个人借款合同若通过代理缔结,代理委托书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律师是否需要盖章取决于是否作为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则需签名或盖章,否则则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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