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是否能当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财产上限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准,以此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以及剥离的债务负担。换言之,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承担的乃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定义务,并非个人负债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在此情境下,在债务人过世后,其继承人可视作遗产的管理者来处置遗产与债务问题,然继承人本身并不能直接变身为负债方的被告。除非牵涉至遗产继承方面的纠纷争议,否则由于债务人的过世而导致的债权人状告继承人的情况将会寥寥无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如何办
倘若借款方驾鹤西归,作为担保者仍然必须承担原先合同中约定之义务,一如既往恪尽职守。
然而,旦担保人为借款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之后,便享有向逝世借款方申请追偿之权利。
倘若担保方提供的是一般性的保证,那么首先应运用借款方的遗产资源来清偿所拖欠的债务,而在其后,若借款方的遗产经过法院的强行执行也无法完全履行这部分债务时,将由担保方承担起剩余偿还责任;
反之,若是担保方提供的是连带责任的保证,那么其将要承担与借款方同等的还款责任。
遗产继承问题首先涉及的便是先偿还所有债务,然后才能对剩余的财产进行分配继承。
当面临遗产继承中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时,第一步应该是清偿被继承人所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其他债务,而且这个过程必须以遗产本身所拥有的实际价值为上限。
如果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愿意自己负担的则可不在此限制范围之内。《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偿还
债务人的离世并未必必然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止。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例如因不可抗拒之力量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缺失法定代理人的援助等事项出现时,诉讼时效方才得以依法中止。然而,债务人离世的确可能对债务的偿还方式及责任人产生深远影响。若债务人尚遗留有财产,那么这些遗产应当优先用以还债。当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接收遗产后,便应在所继承遗产的份额之内负责履行债务。倘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能够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例如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等,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发生中断,并需从中断处开始重新计算。要知道,对于债务人的离世来说,并非必然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限于其实际价值,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税费和债务。继承人承担遗产继承的法定义务,非直接负债人。继承人可视作遗产管理者,通常不会因债务人过世而被债权人告上法庭,除非涉及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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