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哪个有诉讼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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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划定为三年这一范畴,除此以外并无他方规定的情形。至于欠条和借条两种凭证,皆作为债权与债务关系的书面体现,必然遵循统一适用的诉讼时效准则。
欠条和借条哪个有诉讼时效

一、欠条和借条哪个有诉讼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时效设定为法定的三年期限,除非法律另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涉及到的借贷凭证是欠条还是借据,其本质上均代表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凭证,因此皆适用于同一标准化的诉讼时效原则。当债权人自意识到权利受到了侵害并知晓相关义务人之日起,应在三年之内及时行使诉讼的权力;若债权人未能在得知权益受损之日起二十年之内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但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除外),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该类案件采取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欠条和借条哪个好

关于借据以及欠条之间孰优孰劣的问题并不成立,两者皆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在诸多方面却又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借据旨在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其资金流动往往源自于借款行为;

而欠条则用以佐证欠款关系的确立,其中涉及的款项可能源于商品交易、租赁行为、利息计算等各类活动。

其次,在诉讼时效的确定上存有差别。

倘若借据及欠条均明确设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实效便应自该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若未予设定,针对借据,其诉讼时效则应自债权人了解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至于欠条,其诉讼时效则应自欠款事项正式确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分辨借据与欠条的成因也至关重要。

借据仅适用于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的形成因素则广泛多样,既可出自买卖交易、劳务供应、企业承包等各种事件,亦可见于损害赔偿等情形中。《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欠条和借条哪个受法律保护保护

一般而言,欠条与借条均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享有法律的有力保护。欠条通常发生在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偿付债务的情形下,它能有效地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具备及其真实性。相比之下,借条则作为书面凭证清楚地表明了当事人间存有的借贷关系。然而,在司法实务领域,尽管两者皆有法律效力,但实际产生的法律效果却可能略显差异。借条通常能够更加直接且明显地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而欠条可能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进一步确认它所具有的法律效率。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无论欠条还是借条,它们都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及要件,如: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等。此外,若涉及到巨额借款,我们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同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倘若您对于特定的欠条或借条的法律效力仍心存疑虑,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欠条、借据均为债权凭证,适用统一诉讼时效。债权人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三年内应行使诉讼权逾期二十年未主张(特殊情况除外),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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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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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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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借款合同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2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标准,我国立法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即为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但是,对如何理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理论界与实务界分歧却很大。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即属其一。对此,有观点认为,《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借贷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归还借款的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的
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从第二天起即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就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法理和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科学论证其计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准确地适用法律,指导司法实践,保证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笔者认为,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仍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只要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还有些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行使了催告权,但是由于人民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到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效。
民事借贷诉讼时效怎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
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的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对于
第一种情况,审判实践中不存在什么争议。难以处理的是
第二种情况,我们经常遇到原告拿着五六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借条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是否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如何把握
笔者认为,无论原告是否提供证据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只要原告主张从被告出具借条至今,其一直向被告索要借款,就不能采纳被告关于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为诉讼时效期限从权利人遭受到侵害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到侵害时才开始计算,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原告的权利何时遭到侵害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到侵害。这不同于侵权,因为借贷关系双方往往关系特殊,没有实际的必要,债权人往往不会主张其权利,自然也不知道权利会被侵害。所以应当对诉讼时效期限保持宽泛的观点,也就是说,不能确定超过的,就支持原告的主张,这样才能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法官在审查诉讼时效中应当保持一个怎样的立场问题。举一个例子,假设被告在答辩中辩称原告的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其在法庭调查阶段却对诉讼时效只字未提,原告也没有提出该问题。此时,法官应当询问被告关于诉讼时效有无说明的问题或提交相应证据,还是不予处理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不依职权主动审查,在审理中,也无义务就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对被告予以特别释明。被告在一审中未就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视为其放弃该权利。如果原审被告在二审中以原审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二审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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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互不相同。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但是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着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欠条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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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说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对于该种借条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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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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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的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对于第一种情况,审判实践中不存在什么争议。难以处理的是第二种情况,我们经常遇到原告拿着五六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借条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是否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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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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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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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条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达成还款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
3、如果在3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资深的债权债务律师在此提醒您:虽然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就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来中断或者是恢复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比如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等等。但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并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债权人还是要对借条的诉讼时效引起重视,防范借条过时效,如果发生借款纠纷,债权人要做好提起借条诉讼的准备。
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有以下处理办法:
(一)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三)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您是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要注意签订时间以及还款日期,及时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您就要面临欠款追讨不回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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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哪个好打官司?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借条和欠债哪个好打官司,打官司主要是需要提交有效的证据来对诉讼请求进行证明,与借条或者欠条并没有关系,两者都是可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提交一方贷款的转账记录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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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有以下处理办法:
(一)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三)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您是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要注意签订时间以及还款日期,及时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您就要面临欠款追讨不回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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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有以下处理办法:
(一)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三)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您是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要注意签订时间以及还款日期,及时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您就要面临欠款追讨不回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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