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这债怎么还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所定之法规,继承人须以所获得之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的实际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不对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其自愿作出偿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无须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与债务。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首要任务是明确遗产的具体范围及其价值,随后再利用遗产资源来清偿债务。若遗产价值不足以抵付全部债务时,继承人可选择不对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负责。如若继承人决定予以继承,便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遗产分配方案来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反之,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则毋庸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若继承人决定不继承遗产,那么鉴于他们已作出此项决定,便可视为接受法律程序中存在与债务人的无关联性。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资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欠债。然而,如若债务人留下的遗产无法偿清所有债务,那么,对于无法偿还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倘若继承人有意愿进行债务清偿,他们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加以实施。另外,需注意,如若债务人的负债行为设有担保人在场,则当遗产无力支付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提出要求担保人进行偿还。但若无担保人在场且该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的合法配偶进行追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执行的情形
当负债人离世这一情况发生时,并不必定会导致诉讼时效受到中断或者停止执行的影响。
通常来讲,只要负债人生前拥有任何形式的遗产存在,那么诉讼时效便极少或几乎不可能被中止。
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将有义务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为负债人的债务进行全额清偿。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例如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处置方式产生了分歧,从而使得债权人主张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遭遇到了阻碍,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理由。
若在负债人离世之后,其并无任何遗产可供清偿债务,或者是遗产的价值不足以抵消全部债务,同时又无法确定是否有继承人有意愿承担该笔债务,那么此时就有可能引发诉讼时效被中止的情况。
不过,最终究竟是否需要中止诉讼时效,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景、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判断。
总的来说,虽然负债人离世这一事件本身确实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暂停或者终止,但是否真的需要采取这种措施,各种情况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应以遗产实际价值清偿税款和债务,不足部分可放弃,除非自愿偿还。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税款和债务。实际操作中需明确遗产范围和价值,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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