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细则,在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时,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起被继承人原先所欠下的税费及其债务的清偿责任。若遗产的实际价值远不足以清偿上述所有债务,作为继承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对超越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进行承继,除非他们出于自身意愿而非法定义务地负责偿还。一旦继承人主动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话,他们则无需继续承担起负担先人所欠下的税款及债务。由此可见,当债务人离世之后,由谁来承接其所欠下的债务,这就应当是由继承人依据其所继承得到的遗产实际价值去进行公平合理的清算。在此过程中,继承人具备自由选择权,他们可以选择不去承继遗产价值以外的债务,同时他们也有权利选择放弃继承,以规避自己承担未曾承诺过的债务为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怎么还
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倘若所负之债归于婚姻期间的共同负债,那麼,该债务便应由其配偶承担和赎还,债权人有权对其配偶实施索求权益。
因国家法律規定,对于夫妻之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兩方都具有不可推卸的偿还責任。
若非如此,即为债务人个人的债务,那么债务人的债务應該通过用其遗留下來的財產來予以抵賬;
若是债务人的繼承人成功繼承了他(她)的遺產,則這類債務应由繼承了其被繼承財產的繼承人來從容擔起,然而,繼承人應以自身所得到的實際財產價值為限,負責清償债务人的頭債。
換言之,過去的债权人仍然有權向那些已传承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發出譴責聲音,要求其應對此负债加以承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其房产怎么执行
在当债权人离世之后,针对其所遗留下来的房产进行执行过程时,我们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首要步骤是确定此名债权人是否生前已经立下遗嘱,倘若确实存在遗嘱并且对于房产的处置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就需要依照遗嘱中的内容来进行处理。然而,如果并未发现任何遗嘱的踪迹,那么我们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在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先经过法院的确认,证明我们对该房产拥有合法的债权,然后再向继承人提出我们的权利主张。假如继承人成功地继承了房产,我们可以要求他们在继承财产的范围之内承担起债务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法院有权直接对房产进行执行,但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以房产的实际价值作为上限,来清偿我们的债务。与此同时,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确保继承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例如为他们保留必要的生活住房等等。
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继承遗产需清偿被继承人税费及债务,但仅在遗产价值内。若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可自选是否承担超出部分,非法定义务。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继承人可依遗产价值公平清算债务,有权选择不继承超出债务或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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