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违约金怎么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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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那种欠钱不还还得交违约金的官司儿时,法院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第五百八十五条那么说的规矩来判的。首先,法院要看那张借条上咋讲的违约金,比如违约金到底有多少,怎么算等等。假如违约金是根据实际打了水漂的那部分钱来定的话,法院就会看看实际损失有多大,然后再看这违约金跟实际损失对不对得上号。要是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少了点儿,债权人就可以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让他们把违约金调高到合适的程度。
借条违约金怎么判决

一、借条违约金怎么判决

对于审理涉及借条违约金争议的案件之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判执行。

首先,法院将对借条内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条款进行详尽审查,包括违约金的金额及其计算方式。若违约金数额依据实际损害情况予以确定,法院将充分考虑到实际损失的规模,同时对违约金是否与其实际损害相符合进行审核对比。

如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提高违约金额度至合理范围之内。反之,倘若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害程度,债务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寻求适度下调违约金。在做出裁决之际,法院亦会考量债务人是否已足额缴纳违约金,并且在支付完毕之后仍是否继续有效地履行了其债务责任。若债务人已支付违约金,然而却未能履行债务义务,法院有可能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违约金。总而言之,借条违约金的裁判结果应当依据违约金的约定、实际损失状况、当事人申诉请求以及债务的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借条违约金多少合法

关于借款协议中的违约金问题,其具体内容需双方友好协商并确立,即各方可自行设定当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该依据该情况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同样地,双方还能就如何计算出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拟定规定。

然而,需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它不能过于偏离因违约给涉事各方所带来的实际损失;

其次,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有权力视情况调整违约金数额,以确保公正与合理。

在衡量违约金设定是否过于超出损失并且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过程中,一般的指导原则是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基本准则参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死板运用这一准则,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公正。

另外,在涉及到民间借贷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上,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该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任何超过部分均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所认可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借条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内

关于借据中所包含的违约金设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违约金的额度应当以实际所遭受的损害作为基准,并将合同的执行状况、各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预期可能获得的收益等多方面因素纳入考虑,然后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守信原则进行深入评估。若经确认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产生的损失,那么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相应的调整;若发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以至于超过了实际损失,则当事人同样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适量削减。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针对民间借贷这一特殊领域,违约金与利息等所有费用的总额若超出了合同签订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往往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然而,具体的合法范围仍需要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独立判断。

审理借条违约金争议案件时,法院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作为审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该条款详细规定了违约金的处理原则与方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与合理处理。法院将根据该法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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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违约金怎样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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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中,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另行约定违约金。
肖先生问:我的一个朋友的朋友因为经营需要,经我朋友介绍打算向我借20万元现金使用。我们双方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再约定一定的违约金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同时也有权依法享有各自的权利。
具体来说,作为出借方,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借款方提供约定金额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相应利息以及借期届满时全额收回本金的权利。作为借款方,有依约定用途合法使用借款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依约履行支付利息以及到期足额归还本金的义务。
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因此,民间借贷中,完全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另行约定违约金。
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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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违约金怎么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款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此可以自由约定相应的违约金,然而该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则需按照相应的违约情节予以确定。倘若所设定的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因违约行为而给相关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将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酌情增添相应的违约金;反之亦然,即若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那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会相应地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其进行适度的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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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如何解决违约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应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若对方违约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你的经济损失。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法有以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针对昨天我的一个同学所说、
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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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要写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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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违约金,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中,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另行约定违约金。
肖先生问:我的一个朋友的朋友因为经营需要,经我朋友介绍打算向我借20万元现金使用。我们双方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再约定一定的违约金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同时也有权依法享有各自的权利。
具体来说,作为出借方,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借款方提供约定金额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相应利息以及借期届满时全额收回本金的权利。作为借款方,有依约定用途合法使用借款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依约履行支付利息以及到期足额归还本金的义务。
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因此,民间借贷中,完全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另行约定违约金。
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我借高利贷30000万,违约两天是多少违约金
[律师回复]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论:因逾期未归还借款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具体的数额由双方进行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申请予以适当的减少。一般来说,逾期未归还贷款的的损失计算依据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利息作为损失的依据。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中鼎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李双岭
2005年10月26日被告李双岭购买原告轮胎时余款200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欠条,内容为“今欠河南中鼎金属有限公司轮胎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05年11月26日前全部还清。如到期未还,则按该金额每天1%支付给河南中鼎金属有限公司滞纳金,直至付清全部轮胎款及滞纳金为止。”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
[审判]
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双岭欠原告20000元轮胎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如到期欠款未还,按欠款金额每天支付1%的滞纳金于法相悖,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还,影响原告的资金周转,被告应按同期货款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双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鼎金属有限公司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0月2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
本案宣判后,经公告送达后,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解读】
本案在审理中,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何认定,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虽然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可以请求人民适当减少。但被告缺席未答辩,视为放弃了权利。此外,根据合同法“契约自由理论”当事人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天1%的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被告缺席未答辩或者不参加,但并不影响人民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适当调整,结合本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支付。
本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制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另一方违约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的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权相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对违约金问题,人们在尊重当事人自由地约定违约金的前提下,为了限制惩罚性违约金的副作用,确保合同的诚信履行,在一定情况下对违约金进行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契约正义理论的。从审判实践上看,对违约金进行干预也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而又不允许减少,则不仅会使守约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约定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则将使违约金的约定偏离其初衷,有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入的手段,从而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本案中,对当事人约定每天1%的违约金明显偏高,虽然在被告缺席未答辩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的规定,进行裁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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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违约金怎么写
1、借条里的逾期违约金不应当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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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约责任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出借方的责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并按银行规定的罚息计息方法,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的违约责任是: ①如果不按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出借方有权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②借款方如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③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出借方有权收回本息。再由有关部门追究借款方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解除民间借贷合同的情况 我国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 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国家计划发生重大变化,原概算或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取消的; 2、原批准机关决定缓建或停建该借款项目的; 3、借款方经国家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以致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的; 4、由于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此外,如借款方出现下列行为,经制止无效的,也可以导致出借方解除借款合同: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任意扩大项目规模;或管理不善,浪费严重,或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的;或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超过规定期限尚未用款的,都可以变更或解除原借款合同。
我弟弟违约了,这件事还是后来我才知道的,比较生气,咨询下民间借贷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约金、利息等合计年利息超过36%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已经归还的也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24%到36%之间的部分,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已经归还的,借款人也不能要求返还。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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