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的人去旅游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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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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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有人借了钱却不还给我们时,他们去哪儿玩都不会马上变成犯法行为。可是,我们这边作为债权人还是有法可依的。如果他就是不肯把欠我们的那笔债还给我们,那就得依靠人民法院来帮咱们讨回公道。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去申请人民法院,让他们来执行那些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或者是调解书。如果那个欠债的人还是死活不肯还钱的话,我们就可以请法院来强制执行,比如查封他的财产、扣押他的东西、甚至拍卖他的财产等等。
借钱不还的人去旅游怎么办

一、借钱不还的人去旅游怎么办

倘若有逾期借贷且未及时归还之人选择外出旅行,此事本身并不必然构成犯罪行为

然而,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节协议书。若债务人拒绝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清偿债务,债权人得依法请求审判机关强制执行有关责任,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财产查询、冻结、变卖等法律手段。实际上,对于债权人而言,首要任务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已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明确列出并受到可靠保护,比如经过法庭公正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是调解协议。随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请求司法机构采取强制执行行动以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义务。假如债务人试图借助旅行等方式躲避执行,法院将依据相关情况依法实施必要的执行措施。总的来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债权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而违反执行规定的债务人则需面对司法机关可能施行的强制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借钱不还怎么办,没有欠条

1、借款、买卖或其他法律关系是否持有借据、欠条或合同,并不会对其法律诉求产生影响。

只需具备其他能够明确法律关系的确凿证据,例如电话录音、微信交谈纪录等,便可进行起诉

2、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通常为三年)之内,债权人可以毫无阻碍地直接向原告(即债权人)所在地区的法院或被告(即债务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项及相应利息。

在提交诉讼申请时,需附上相关证据以证明法律关系确实存在,法院将根据这些证据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三、借钱不还的人怎么起诉他人

首先,您需要严谨细致地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款凭证与相关的交易记录等。其次,为了确保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您需要准确把握并筛选出在法律上具有管辖权限的法院,这通常情况下为被告方当前居住场所所在地或者产生借款的协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所在的司法机关。接下来,您需要详细了解并着手起草刑事上诉状,列明争议焦点以及相关主张的事实原因依据。当进入到正式启动法庭程序的阶段时,特别需要留意和关注诉讼期限的规定,这个期限通常为三个完整的年度。自法院开始受理并展开审理后,将依据合法合理的原则对申诉事项依法作出审判裁决。若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判定结果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您可依据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请务必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案件本身都存在独特性,因此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能会根据案情的具体内容而出现微小的变化。

逾期借贷未归还者选择旅行,此行为本身非必犯。旅行是自由选择,与借贷归还无直接法律关联。逾期借贷应依法处理,但旅行决定不影响其法律责任。建议借款人及时履行义务,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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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去旅游怎么办
先把起诉书准备好,手头上弄不了的话也没关系,直接跟法院说清楚要点就行了,他们会记录下来并且通知到对方的。另外,要是你的那个朋友要是成了法院执行的对象但又迟迟不肯履行判决书里面规定他该做的事,人民法院有权决定给他一些限制,比如不让他出国等等。再比如说,你的朋友既然选择了借债去旅行,这一行为很可能会被看作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法院可能会视情况采取上面提到的那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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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却去旅游怎么办
你要是遇到那种欠了你钱就跑去玩儿的朋友,其实这个事儿也不算直接就犯法。不过嘛,假如你那个朋友明明有钱还债却故意拖着不还,那这可就是一种生活中的违约行为了。如果他就是不肯把该还你的钱拿出来,你就得找法院来帮忙给你讨回来。还有,要是你发现你朋友跑出去玩儿其实就是想躲债,比如说通过旅游把自己的财产都给藏起来,这样的话他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是在逃避债务,这可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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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还去旅游怎么办
你作为债权人就可以去找人民法院帮忙,让他们出面帮你把欠债人的财产拿来还债。3.法律诉讼:如果你催他还钱他还是不理会,那你就可以找人民法院打官司,让法院来判你的小伙伴还钱给你。4.执行程序:等到法院的判决下来以后,如果你的小伙伴还是不肯还钱,那你就可以申请法院来执行,法院会采取各种手段来强迫他还钱,比如冻结他的银行账户拍卖他的财产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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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旅游,旅游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拒绝强制交易权。  就是说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没有经过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强迫或者是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的,游客有权去拒绝,也可以在行程结束之后的30天之内要求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还有一些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合同的转让权。  

四,合同解除权。  如果说这个包价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因为没有达到约定的人数不能出团的时候,或者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这个合同不能继续旅行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大家在出外旅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像景区、住宿经营者将他的一些比如说自己的一些小卖部或者是照相的景点等等出租给他人,同时住宿、餐饮、购物、游乐、游览、旅游交通等经营,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和住宿的经营者对实际的经营者给游客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责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赔偿金。  

六,受尊重权。  

七,安全保障权。  

八,求助请求权。  

九,协助返程的请求权。  

十,项权利是投诉举报权。  
二、游客同时需要承担五项义务。  
第一点,文明旅游的义务。  
第二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点,个人健康信息告知的义务。  比如说在出游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可能会有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像高血压或者患心脏病的病人不能参加,这个时候游客要告诉旅行社,  
第四点,安全配合义务。  
第五点,遵守出入境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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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证金能否作为旅游执行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间查明,被执行人某教育旅行社账户上无存款因被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遂向申请执行。可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旅游质量保证金的用途是规定为用于赔偿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确定必须由旅行社赔付给旅游者的款项,但不适宜用执行旅游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进行赔偿,认为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从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并不限定只能用于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中,租赁某教育局的办公室作为办公地点,除简单的办公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情形。但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市旅游局有旅行社旅游质量保证金10万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二条亦规定,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评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故认为虽然有的生效判决。案件执行过程中,认为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其在市旅游局的旅游质量保证金,旅游局分级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后,并执结案件,旅游质量保证金的设立及其赔偿不仅仅是旅游局的行业管理措施。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作为协助执行单位的市旅游局对的执行措施持有异议,可以从其质量保证金中扣付,这是旅游局对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管理的保障措施
出境旅游,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拒绝强制交易权。  就是说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没有经过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强迫或者是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的,游客有权去拒绝,也可以在行程结束之后的30天之内要求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还有一些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合同的转让权。  

四,合同解除权。  如果说这个包价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因为没有达到约定的人数不能出团的时候,或者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这个合同不能继续旅行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大家在出外旅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像景区、住宿经营者将他的一些比如说自己的一些小卖部或者是照相的景点等等出租给他人,同时住宿、餐饮、购物、游乐、游览、旅游交通等经营,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和住宿的经营者对实际的经营者给游客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责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赔偿金。  

六,受尊重权。  

七,安全保障权。  

八,求助请求权。  

九,协助返程的请求权。  

十,项权利是投诉举报权。  
二、游客同时需要承担五项义务。  
第一点,文明旅游的义务。  
第二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点,个人健康信息告知的义务。  比如说在出游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可能会有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像高血压或者患心脏病的病人不能参加,这个时候游客要告诉旅行社,  
第四点,安全配合义务。  
第五点,遵守出入境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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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去旅游了怎么办
倘若您的友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并选择外出旅行,您有权向被告人的居住地或合约履行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您可以向该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书,若在书写起诉书过程中遇到困难,亦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于案卷之中,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您的友人作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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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出去旅游怎么办
倘若您的朋友未能如约归还您所借予的款项且将此作为资金用于他途,这很可能已构成了合同违约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选择前往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义务履行所在地的相关人民法院发起正式的诉讼程序。若是因书写起诉状而面临困扰,您也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进行诉求,由该院记录备案,并且予以对方当事人知悉。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甚至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等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通知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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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四川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时间:2005年9月9日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作为中介,甲方为乙方提供市场上可供包车的车辆、代订住宿。  
2、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车型为七座现代瑞风商务车,此车允许载人数为六人(不包括司机),乙方保证上车人数不超过此规定之人数。车辆所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司机姓名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甲方保证车况良好,驾驶员熟悉沿途道路情况。  
3、双方商定,此次包车所行驶的线路为  9月29日,11点半成都双流机场接机,经泸定往康定;  9月30日,康定-木格措-新都桥-黑石城-雅江;  10月1日,雅江-理塘-桑堆-稻城-日瓦-亚丁;  10月2日,乙方在亚丁景区内游玩;  10月3日,亚丁-稻城,稻城周边景区;  10月4日,稻城-崩波寺-海子山-理塘长青春科尔寺-西俄洛乡郭岗顶村;  10月5日,郭岗顶-雅江-塔公或新都桥;  10月6日,塔公-八美-甲居藏寨;  10月7日,甲居-日隆-都江堰-成都,7点前赶到双流机场送机  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但乙方对每日的行车时间安排和中途停车地点有决定权;若确实需要变更路线,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  
2、乙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价格850元/天租用甲方提供的车辆,自9月29日至10月7日共计9天,包车总费用为7650元人民币。  
3、双方商定,甲方代乙方事先预订的住宿地点为  9月29日,康定康武宾馆,三间两人标准间带热水淋浴,共780元;  9月30日,雅江木雅藏寨,多人藏式民居,共300元;  10月1日,亚丁景区内亚丁人社区宿营地,六张床,共300元;  10月3日,稻城亚丁人社区,2-4人间,共300元;  10月4日,郭岗顶村民居,六张床,共300元;  上述日期及10月2日司机的住宿自理,行程其他时间乙方包司机住宿。住宿费合计1980元。  
4、包车费与住宿费总计9630元,乙方先预付定金500元,9月29日成都双流机场出车前付8130元,余款1000元在10月7日送返成都双流机场下车前结清。  
5、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总金额5%的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6、若需延长包车,需经甲方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7、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应要求驾驶员在途中随时检修车辆,若有隐患,应立即解决;乙方应在行驶过程中随时监督车辆的运行情况,若发现隐患,应立即制止直到安全为止;若驾驶员不听劝阻,乙方应立即举报并有权拒绝上车,由此造成之损失,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向驾驶员及所在单位追讨。  
9、如甲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故障或驾驶员原因造成抛锚,则由甲方就近就便尽快修复或安排相应的车辆更换,费用由甲方负责。假如因此耽误某日行程不能完成,甲方退还该日租车费用并负责乙方当天的住宿。如果乙方提出,可以双方协商中止包车,退还剩余的费用。  
10、如因其它原因,如塌方、泥石流、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则乙方无需支付延误其间的租车费用和司机食宿,双方其他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追究责任。双方可协商调整行程,解决后续事宜。  1
1、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
2、出发前甲方应为乙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若因司机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司机和车辆所在单位协商处理,并按旅游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索赔。  1
3、此次包车乙方提供司机的食宿。  1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签字有效。  1
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四川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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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中旅游者发生意外,旅行社需要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某单位组织职工及家属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滨海3日游,旅游团款35625元,但与旅行社约定,正餐自理,行程结束后支付团款。行程结束前,游客要求地陪帮助预订当地高档海鲜餐馆。游客点菜时,酒店服务员便提醒游客少点一些贝壳类海鲜,防止肠胃不适。当晚游客食欲很高,点了许多包括贝壳类的海鲜。次日凌晨4时许,相继出现了22人上吐下泻症状,被及时送医治疗,餐馆支付了全额医药费,返程时餐馆又补偿每位送医治疗的游客1000元。游客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团款,并且要求旅行社再赔偿3万元。【法律解读】
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
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旅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旅游中发生意外,旅游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某单位组织职工及家属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滨海3日游,旅游团款35625元,但与旅行社约定,正餐自理,行程结束后支付团款。行程结束前,游客要求地陪帮助预订当地高档海鲜餐馆。游客点菜时,酒店服务员便提醒游客少点一些贝壳类海鲜,防止肠胃不适。当晚游客食欲很高,点了许多包括贝壳类的海鲜。次日凌晨4时许,相继出现了22人上吐下泻症状,被及时送医治疗,餐馆支付了全额医药费,返程时餐馆又补偿每位送医治疗的游客1000元。游客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团款,并且要求旅行社再赔偿3万元。【法律解读】
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
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旅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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