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诉讼管辖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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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别人欠你钱不给这件事,如果你想打官司,就得找被告住的地方所在的那个法院来管。不过如果被告既住在这个地址,又常住在另一个地方,那你就得去找他常住的那家法院了。要是你告的是公司或者其他机构这种法人的话,也是要找被告住的地方所在的法院来处理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你告的不止一个人,而且他们住的地方或者常住的地方分别在好几个不同的法院管辖区里,那这几个法院都有权管这事。
借钱不还诉讼管辖原则有哪些

一、借钱不还诉讼管辖原则有哪些

对于涉及借贷关系未得到履行还款责任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分配给被告的居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然而,若被告的主要住所地与其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并不重合,应将案件转交给该被告持续居住时间更长、对其生活影响更为深远的基层人民法院来处理。若原告所提起诉状针对的是法人或者其他非自然人组织,则此类案件仍应由被告的主要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倘若同一起诉讼中涉及到多名被告,并且这些被告的主要住所地或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分别位于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基层人民法院均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并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借钱不还各种理由拖欠怎么办

若您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类问题,以下步骤可能会有所帮助:

首先拟定出一份详尽的诉状,并且根据案情的需要收集和整理好相关的证据资料,然后将这些资料提交至被告方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立案

在证据材料方面,建议您准备好诸如借据、欠条等能够证明债权关系存在的书面文件,以及转账记录、收条等能够证明资金往来的支付凭证。

此外,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您还需提供被告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如果条件允许的话,也可考虑委托律师协助调取相关资料。

请务必关注诉讼时效为三年这一法律规定,以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无法维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钱不还诉讼流程及资料有哪些

关于如何进行借贷纠纷的诉讼流程,通常需要经历如下几个环节:首要环节便是精心筹备起诉书,其中必须详尽地列出原告与被告的个人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接下来,将这整套起诉文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等,递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法院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将会着手安排送达传票等事宜,随后便进入了正式的庭审阶段。在准备诉讼所需的资料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例如书面形式的借据、欠条、借款合同等;其次是能够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例如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或者支付宝的转账记录等;最后则是能够证明债权人曾经提出过债权主张的证据,例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证据应当尽可能地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提高胜诉的几率。

借贷纠纷原则上由被告居所地基层法院审理。被告住所与居住地不符,转交持续居住地法院。法人或组织案件由主要住所地法院审理。多被告住所或居住地不同,各法院均有管辖权,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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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提起之民事诉讼案件,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户籍所在地之人民法院;若被告的居所在及常住地二者并不统一,所在单位为经常居住地之人民法院将拥有该案的管辖权限。而针对法人或其他团体机构等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同样应由被告所在地之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倘若同一事件涉及多名被告,且各被告之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位于各地人民法院辖区内,则上述各地人民法院均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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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
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原则,
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
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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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若干解释》规定,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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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有哪些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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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4、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
5、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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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行政主体独占行使管辖权。独占行使管辖权是指某一行政事务所确定的管辖权只能归属于一个行政主体,一般不能确定为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管辖。在行政实践中,一个行政事务如为法律确定为由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可能是立法者出于加强行政管理良好愿望或是受制客观条件所表现出的无奈。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它可以提高行政主体的责任心,避免行政管辖权的互相推诿。
2、行政主体便利行使管辖权。便利行使管辖权是指行政主体能以最低的成本管理行政事务。如行政事务发生地往往存在着可以证实该行政事务的主要证据,从便利性的角度出发,地域管辖权一般都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这便利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收集证据,走访证人。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地域管辖就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依据。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既有利于行政主体减轻行政管理的成本,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主体有效行使管辖权。有效行使管辖权是指确定行政事务的管辖权能确保行政主体实现行政职权的目的,从而产生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务行使管辖权,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它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包括秩序、安全等。因此,有效行使管辖权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将行政职权限制在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否则必然导致行政职权的滥用。也就是说,要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管辖权,其管辖的事务必须严格限于公共领域,不能涉足于私人领域,更不能与私人争利。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必须严格划定政府的职能,才能有效地确立行政管辖权。
划分刑事管辖的原则是什么,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律师回复]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犯罪地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按照最高人民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在理论上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的主要理由是:
(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2)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审判,便于人民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粻害纲轿蕺计告袭梗陋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至于什么是“更为适宜的”,这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辖境界不明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难以确定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应当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等,都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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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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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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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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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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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在网络上遭到人身攻击,这属于网络侵权还是诽谤?中国涉外网络诉讼管辖权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涉外网络诉讼管辖权案件有以下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
  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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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这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独立主权国家司法原则。7、管辖恒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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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指从国内刑法确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角度对普遍管辖原则所作的传统解释,认为犯罪行为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指罪犯的车籍所属,国家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法对该罪行加以追诉
其二是指西方传流国际法理论以犯罪是文化界的连带性的观念为基础所作的解释,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一切国家对侵害其保护的超国家的文化利益的犯罪行为,不问罪行发生于何地及犯罪人国籍如何,均可适用国内公诉
其三是从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出发,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应严格限定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主张无论是国内公诉法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对这样的罪行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
笔者赞同第三种角度的界定,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是指,针对国际罪行,不论犯罪地、犯罪国籍如何,只要能实现实际控制,各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对犯罪分子加以管辖。
理解普遍管辖原则,首先需要澄清三个问题:
(1)实际控制,是指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前提,按照一般刑事管辖原则,对于与罪犯逮捕地在地域、国籍、受害人等方面无任何关系的犯罪人,罪犯实际控制地则无权管辖。但普遍管辖原则适用弥补这一缺漏。对于国际罪行,只要在其领土上能够实现对该罪行实施者的控制,不论犯罪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在国内,也不论受害者是否本国公民,实际控制罪犯的国家都有权对该罪行提讼并做出裁决。
(2)国际罪行,是指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危害国际的犯罪行为。国际罪行不同于国内犯罪,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上表现为故意,客观要件为实施了危害国际共同利益而为国家条约禁止的行为。这种犯罪由于违反了国际的共同利益,因此被称为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所有国家逮捕和惩办这种犯罪。国际罪行的实施,不仅是针对某个国家,某类组织,某个自然人的犯罪,而且同时对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形成侵犯、构成对整个人类的安全和秩序的破坏。由于各国参加的条约范围不同,在其所参加公约中是否存在保留条款亦有差异,这种差异从而导致对国际罪行在不同国际刑法中确认范围的差异。
(3)国内公法,是指实际控制国际罪行实施者的国家对其追诉和惩罚适用的法律依据。
律师你好,我一个朋友最近遇到民事纠纷问题,打算诉讼,我很好奇想了解下国际司法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一般地域管辖
  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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