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无还款期限如何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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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你在这个设定好的时间段还是还不上这笔债,那人家就只好去法院告你。到那时,你就等着看法官怎么判吧,可能会让你把这笔钱尽快还给人家。当然咯,在法庭上,你要拿出证据来证实你确实欠了这笔钱,数目也不多不少,还要证明自己已经提醒过他们这事儿。然后法官就要根据这些证据来判断你到底应不应该立刻把这笔钱还给人家。
借条无还款期限如何诉讼

一、借条无还款期限如何诉讼

在签署借据时未就还款时间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主张其享有让债务人于合理期间内向其归还所借款项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发出索偿通知,责令债务人于一段合理时间之内偿还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强制债务人清偿借款。在法庭审理阶段,作为原告方的债权人需要提供扎实的凭据,如借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借款金额以及已向债务人进行过催收等事实的相关证据。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是否判决债务人立即偿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借条无还款期限保证人保证责任

在未对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借款合同中,若涉及到保证条款的话,应按照具体约定进行处理。

倘若缺乏相关说明,那么担保责任的期限将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截止日起算,并延长至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并从该请求宽限期的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对于已经明确了还款日期的欠条来说,计算诉讼时效较为简单明了。

只需从欠条上标明的日期次日开始,计算时长为三年;

然而,诉讼时效同样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即必须存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否则将无法适用此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条无还款日期,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吗

对于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据,适用最高为二十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然而,现实中往往适用于三年的普遍性诉讼时效期,其起始时间从权利主体知晓或应当明了其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负有偿还义务之责任开始进行核算。这时,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追索债务,但需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当债权人提出偿还请求并得到债务人明确的拒绝回复后,诉讼时效便会正式启动。值得关注的是,诉讼时效或许会由于当事人其中一方提出相应要求或者承诺履行义务被打断,从此点再度起始,诉讼时效期间也将重新加以核算。总而言之,这一特定情形之下的无还款期限欠据诉讼时效问题,必须要先界定实际情况才能作出精确判断。

若借据未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债权人可发出索偿通知,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时间内偿还。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债务人清偿。债权人需提供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金额及催收事实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判决债务人立即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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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66条、第161条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第1项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法对此无另外规定。
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一方在时合同效力并不确定,一方或双方也无权自行确定。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时效的起算只能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准,不能以银行款项借出之次日开始计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张权利被借款人拒绝之次日开始计算,更不能以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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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如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二,在开始计算时效的两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则这两年的诉讼时效就以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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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不还利息怎么计算
1、借款期间没有利息,到期不还要支付利息。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当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主张从还款到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2、借款期间有利息、逾期后继续支付,但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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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24%。
3、强制执行过程中一律支付迟延履行金。债务人被判偿还欠款后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主动偿还本金和利息时,还应当支付因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迟延履行期间。总结:借款逾期不还一定会产生利息,如果双方未能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约定有利息,按照约定继续计算,如果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费用,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无论是否有利息约定,逾期不执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要支付日万分之一点的双倍罚息。
三、追讨借款应注意什么借款到期后,出借人一定要在两年内及时催要,且以后每次催要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两年。在催要时尽量出具书面的催款资料,并让借款人在资料上签字确认,或者采用录音的方式保留催要的证据,数额较大时也可选择公证方式保留证据,这样享有的债权才不会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就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的话,可以申请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如果有了公证的还款协议,一旦到期,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直接请求强制执行,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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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款期限的借条,担保人的责任期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保证的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担保的方式,则视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限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担保未约定那个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开始计算。承担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1)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2)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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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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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限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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