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人依据各自所负责任之程度及性质进行合理划分责任权重,若在实践操作中实在无法准确判断各责任人的责任差异,便可采纳平均主义原则,共同对外承担债务清偿义务。由此可见,在连带责任人中有一方当事人不幸离世之后,其所遗留下来的责任份额应当依据其在连带责任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负担的责任轻重来加以明确。倘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无法准确界定各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差异,那么这几位联带责任人就有必要采取平均分担的方式来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至于每个人究竟应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若其中某位联带责任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其原本应负担的份额,那么该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联带责任人提出追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此问题的答案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当未有合法继承者时,负债方可以先行实施标的资产的提存策略,使得该项债务并不会因为债权人的过世而自动消除。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负债方便可考虑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首先是债权人无理拒绝接受偿还;
其次是债权人下落不明;
再次是债权人离世后尚未明确其法定继承人或财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且尚未确立监护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债务人死亡有哪些情况
债务人死亡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自然界的现象所导致的生命终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死亡;另一种是由法律程序来认定的宣告死亡,当某人长期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后,经过与其有利害关系者的申请,法院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宣布该人死亡。针对这种情况,如何妥善解决债务问题便成为了关键。倘若债务人在生前留有遗产,那么他的合法继承人就应该按照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对债务进行偿还。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了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也就无须支付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其他负债责任。同样地,假设该项债务存在担保措施,比如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债权人便可以根据这些担保条款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如果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在世的一方就必须承担起连带的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人按责任程度划分权重,无法准确判断时采平均主义原则共同承担债务。一方离世后,其责任份额按其在连带责任中的角色和负担来明确。若仍无法界定责任差异,联带责任人应平均分担债务。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比例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评估。若某责任人承担超出其份额,可向其他联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