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给媳妇不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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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就得看情况。比如说如果这笔钱是两个人签过字的,或者说是在两人还是夫妻时,家里花钱欠下的债,那一般来说我们会认为这就是他们之间的共同债务。但如果这个债是在结婚之后,一个人名下去借的,而且用来花的钱也超出了平时家庭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除非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说明这个债其实是两个人共同承担,不然这个债务就不应该被认为是他们共同的债务。就算这笔钱是共同的债务,老公要是想让他老婆来还的话也是有办法的。
丈夫借钱给媳妇不还怎么办

一、丈夫借钱给媳妇不还怎么办

关于丈夫向妻子借贷,该笔负债究竟归属何种类型的夫妇间共有债务,需依据相应的事实情境进行分析推断。若该债务由夫或妻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或经一方在婚后对该笔债务予以事后追认,又或者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之债务,则在一般情形下,可被确认为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然而,若该笔债务仅以一方个人名义产生,且其数额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则上应视为非夫妇间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实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妇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在此情况下,若该笔债务被判定为夫妇间共同债务,丈夫有权要求妻子承担还款责任;若妻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丈夫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裁决妻子偿还债务。反之,若该笔债务未被判定为夫妇间共同债务,丈夫可能无法直接要求妻子偿还,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实该笔债务实属共同债务。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需要搜集并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债务的性质及用途。若证据充足,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丈夫借钱给小三买房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尽管并非作为共同配偶援助之责,然而,倘若丈夫在此情况下向第三者提供了借款用以购置房产,这种合乎法律规范的借贷行为仍然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其次,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实质上特指的是在合法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夫妇双方为了家庭共同的生产经营或者日常生活所需而形成的债务。

此类负债必须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知晓并且经由他们共同决定使用的财产;

而且,如果是涉及到较大金额的债务,更应该经过夫妻双方的深入协商与共识,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丈夫借钱给别人不还怎么办

在此,我们首先需明确的是,该项借贷行为是否拥有书面的借据、借款协议或是其他能够明确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凿证据?若答案为肯定,那么针对此类情况,您可以参考以下几种解决方案:1.展开友善协商:您可以尝试通过与借款人进行有效沟通,请求他尽快偿还所欠款项;2.发出催收函件: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作为支持;3.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您可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并准备好起诉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请务必关注诉讼时效问题,通常情况下,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此外,您还应调查清楚借款人是否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便在胜诉之后能够顺利地实现您的债权权益。倘若借款人故意逃避债务,甚至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法律法规。

夫妻间借贷归属需据情判断。共签、追认或家庭日常需求债属共同债;单方大额非日常需求则非共同债,除非债权人能证实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共同债下,夫可要求妻还款;非共同债,夫不能直接要求妻还,除非债权人能证实。需搜集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等,法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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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传统中,儿媳一般与丈夫一起对公婆尽赡养义务,那么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否与丈夫一样有继承权呢在我国的继承法中,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只对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即丈夫去世后,儿媳继续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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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以及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和遗赠的内容;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适用法定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出现部分无效的情形,如被继承人处分其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为未成年子女留有必要的生活成长费用,这时并不导致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无效。而是违法部分无效,该部分依法定继承办理。而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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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2、跟老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不过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所以,丈夫先于老人死亡,其儿媳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对方的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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