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诉讼费用谁出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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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想要打官司的话,要先把案子的手续费和别的什么事儿的钱给交上。当然了,实在是手头紧张付不起的话,也别怕,还能想办法缓缓递个申请让他们少要点儿或者干脆不用给。换句话说,要是你借出去的钱别人没还给你,那你就得先垫上这笔诉讼费。要是最后你赢了这场官司,那欠债的那个人就得帮你出这个钱;但要是你输了,那就只能自己掏腰包了。不过,如果你们两个人商量好了,也可以让他来承担这个费用。
借钱不还诉讼费用谁出

一、借钱不还诉讼费用谁出

在所有涉及到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都必须向司法机构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当然,如果当事人在支付这些费用上确实存在困难,那么他们是有权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请求的。在此前提下,在有关借款未归还这一类的诉讼案中,处于原告位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者应预先垫付所需的诉讼费用。若原告最终获判胜诉,被告则会被要求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反之,若原告败诉,那么其自身就需要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另外,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也可以由被告来承担诉讼费用。

至于原告是否能成功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这将取决于法院对具体情况的判断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借钱不还还找不到人怎么处理

若借贷之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且踪迹难寻,债务之上设立了保证人者,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向保证人主张其应得之债权。

在确保保证人履行完债务义务后,更可依法向原债务人追索。

若债务人尚有合法配偶存在,债权人同样拥有要求其配偶协助偿还借款的权利。

在此情形下,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借之款确为家庭开支或因改善家庭状况所用,则该债务应属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理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若债权人认为法律途径更为有效,亦可直接向法院提交诉讼。

在此过程中,若被告下落不明以致无法进行当面送达开庭通知,法院将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

待公告期限届满,无论被告是否实际收到此项公告,均视为已有效送达。

在后续的庭审环节中,法院将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缺席审判。

经过严格审查债权人所提出的债权证明后,法院将据此做出相应的裁决。

对于裁决结果公布后仍然未能获得偿还的债务部分,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倘若债务人失踪时间超过两年,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

在此情况下,失踪人所拖欠的税款、债务及应付费用等,应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从其失踪时尚未使用或支配的财产中予以支付。

三、借钱不还诉讼流程及资料有哪些

关于如何进行借贷纠纷的诉讼流程,通常需要经历如下几个环节:首要环节便是精心筹备起诉书,其中必须详尽地列出原告与被告的个人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接下来,将这整套起诉文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等,递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法院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将会着手安排送达传票等事宜,随后便进入了正式的庭审阶段。在准备诉讼所需的资料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例如书面形式的借据、欠条借款合同等;其次是能够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例如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或者支付宝的转账记录等;最后则是能够证明债权人曾经提出过债权主张的证据,例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证据应当尽可能地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提高胜诉的几率。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及费用。困难者可申请缓、减、免交。借款诉讼中,原告需预付费用,胜诉则被告承担,败诉则原告承担。双方可协商被告承担。缓交、减交或免交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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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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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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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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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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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公司破产清算责任
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目前一些地方人民简单地将案件终止了结并不妥当,当事人也并非只能就此放弃债务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讼,而提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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