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过于高昂,已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利率范围,那么借款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依照此项条款,倘若约定的违约金远超于实际损失,人民法院便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求,适度地降低违约金的数额。在此过程中,借款人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情况,以便法院在评估违约金是否偏高时有据可依。如法院最终判定利息确实超出合理范畴,则有权依法将其调整至更为适宜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借款合同利息应该是多少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需由双方自行约定。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利息支付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这部分金额将不受法律保护。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但是,如果双方共同协议所约定的利息利率超过了年利率的36%这个界限,那么对于超过此限额的那部分利息约定则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确情况有哪些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借款合同中的利息事项,若未能清晰界定,则可能出现以下四种情形:首先是未曾约定利息,即在合同文本中完全找寻不到有关借款需否支付利息的陈述;其次是利息表述含糊不清,如仅有“适当支付利息”之语,却未明确具体的利率或计息方式;第三种情况,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存在关键要素的缺失,譬如尽管规定按“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却未提供明确的市场参照准则;最后一种情形是,虽曾以口头形式约定利息,却并未在书面合同中正式载明,然而日后由于双方对于利息问题的陈述及理解存在分歧,导致产生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利息事项未作明确约定,将被视作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至于非自然人间的借贷关系,在利息约定不清的状况下,如出借方主张收取利息,法院将依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同时考虑到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行情利率等多个因素综合审议后,来确定最终的利息金额。
若贷款利息过高,借款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向法院申请调整过高违约金。若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法院可适度降低。借款人需提供损失证据,法院将据此判定并调整至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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