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可以自己做借条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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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咱们得明白,借条其实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牵扯到了欠债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根据上面那条法律,借条要生效的话,得满足下面这些条件:1.那个律师得有能力去做这个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他得有这个资格和能力去写借条。2.他得真心实意地想要写这个借条,也就是说,他得把双方的借款意愿和条件都写清楚。
请律师可以自己做借条吗

一、请律师可以自己做借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载明的第一百四十三条例则限定,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必备要素主要包含以下三点:行为人需拥有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需真实无误;

同时,该行为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背离公序良俗的道德准则。关于聘请律师亲自起草借款合同的事宜,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前述法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需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行为人(即律师)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律师需具备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2.意思表示需真实无误,也就是说,律师在撰写借款合同时,应能准确无误地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借贷意图及具体条款。

3.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背离公序良俗的道德准则,即借款合同的内容不得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良好的社会风尚。若律师在撰写借款合同时严格遵循了以上各项规定,那么由其亲自起草的借款合同便有可能获得法律认可并产生效力。

然而,若借款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背离了公序良俗,那么此份借款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总而言之,只要律师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就有权自行起草借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的内容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道德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取保候审后可以跟同案人员联系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得以保释待审的嫌疑犯或被告有明确的约束,即不得与特定人士进行会面或是通信交流,而这些所谓的特定人士中也包括了与他们存在共同罪行的其他成员。

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乡村;

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产生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请律师可以做取保候审吗

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手段。身为资深律师,若在满足相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利为涉嫌犯罪的被告人物色适宜的方式进行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所需具备的具体条件包含了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相应附加刑的情形;被告人如可能会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可以防止其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如犯罪嫌疑人身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同样能避免其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当诉讼阶段涉案人员被羁押时限已到,而该事例尚未获得审理结果,此时也有必要实行取保候审。不过,实际取保候审是否能够得到批准逾越了事例本身的具体演绎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系数等诸多元素。作为律师,我们将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条,全力为被告人谋求取保候审的成功可能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三点: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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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贷”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此“还”,非彼“还”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即使张某至。写借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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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四,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李某在书写借条时写“今张某借李某人民币1000元”(类似的还有“今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之后借条一式两份。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为借入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应为借款人而非贷款人,如按上述写法则容易造成借贷法律关系主体颠倒,如果再遇到借条内容书写不规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况时,则容易引起纠纷。
三、借“入”,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李某姓名的),写的不合适里面会存在很多风险,下面的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问题出现了,问题再次出现,300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借“出”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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