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可以查封唯一房子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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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假如我们遇到这种情况,那个不按时付钱的人没有按照法院发给他的通知去做,那么法院就有权利把他应该给的那部分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甚至变卖。当然,这部法律还说了要保证这个被执行人和他的家人能过上正常的生活,所以他们的生活必需品还是不能动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这个被执行人只有这一套房子住的话,那根据这条法律,法院通常是不会去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这套房子的,这样才能让被执行人有个地方住。
借钱不还可以查封唯一房子吗

一、借钱不还可以查封唯一房子吗

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书面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合议庭能够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变价出售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责任的那部分财产。

然而,本法规同样明文规定,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和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必要物品。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的惟一居所确属其生存必要之物,依据前述法规的规定,合议庭往往不会对这处住所有任何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出售或转让的行为,以维护被执行人的最起码的生命尊严与权利。但如若这处房产非为被执行人与其家庭成员的惟一住所,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法庭则可能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因此,能否查封唯一住房,需视具体情况及法庭的裁决而定。若房子确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惟一住所,且无其他特殊情况,依照现有法律,法庭大概率不会对此进行查封。反之,若房屋并不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唯一住所,抑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法庭则可能依法行使其查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借钱不还玩失踪怎么办

对于借用他人资金而逾期未能偿还且消失无踪迹者,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首先,若借款方自失踪之日起已达两年之久,依据现代法治原则,可依法申请宣布其为失踪人员。

此类申请的提起主体可能涉及诸多方面,包括债务人的家属以及具备相关利益的个体或组织,作为债权人的您,自然也被视为其中之一,因此有权向法院提出该申请。

在法庭宣告失踪后,失踪者的所有财产将交由其配偶、父母或是亲友等亲密联系人进行管理与维护。

而关于失踪者尚未清偿的税务开支、债务负担及应付其它各类费用,都应当由上述替代管财人利用失踪者的合法财产予以支付。

然后,假设借款者自失踪之日起尚不满两年,那么则应考虑适当延展诉讼时间。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当诉讼时效期限即将达到六个月时,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严重阻碍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发生时,诉讼时效便会中止。

直至实际消除引发中止时效的原因为止,诉讼时效才得以重新开始计算。《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三、借钱不还可以网上起诉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上起诉已然成为一项高效便利的选择。然而,是否采用此种模式需要依据实际情形作出理性评估。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一般的网上起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即具备明确的被告身份、详细且具体的诉讼请求主张、充分详实的事实与理由阐述,并且必须符合所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畴。在此基础上,您还应关注如下重要事项:

首先,务必准备充足的相关证据资料,例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等。其次,深入了解并熟悉所在地法院对于网上起诉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最后,务必保证起诉书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若以上各项条件均已满足,您便可通过网络立案平台提交相应的起诉材料。然而,具体的操作步骤仍需参照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合议庭可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财产。但须保留生存必需品,如唯一居所。若此为生存必需,通常不查封。非唯一住所或特殊情况,法庭可依法查封。是否查封唯一住房,视具体情况及法庭裁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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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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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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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债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查封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扩展资料:2005年最高人民出台《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实践中,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将予以强制执行。
唯一一套住房查封后有哪些影响
[律师回复] 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关于惟一住房能不能拍卖,一直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判常常要看具体情况做裁决。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公布了《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宣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也就是惟一住房不能查封、拍卖一说的由来。高院之所以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但随后一年中,出现了大量住豪宅不还债的情况。这条规定,成为最好的护身符。在“老赖们”狂欢一年之后,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1月14日通过,12月21日起就施行,根本没有等到2006年1月1日。这个新规定总共只有7条,基本上是一个“惟一住房查封、拍卖指南”。里面规定:只要已经依法设立了抵押的住房,如果不能还债,都可以查封、拍卖。如果是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惟一住房),给6个月宽限期。如果到了宽限期不交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强制迁出的时候,债务人及其家属无法自己解决居住问题,经核实,可以由债主(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提供临时住房。这种临时住房,地段、面积都可以跟原来的住房不同,可以参照廉租房标准来解决。至于租金,由参照当时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至于需要给失去房子的人预留多少年的租金,没有明确规定,从各地判例看,从1年到5年都有。但这一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不应强制迁出”。买商品房断供的讥龚罐夹忒蝗闺伟酣连人,显然不太可能是低保家庭。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市中心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最终没有能力继续按揭,到时候银行可以收房、拍卖。但需要给他到郊区租一套面积相对小一些的房子,预留一段时间的租金(当然,如果拍卖所得多于银行损失,超过部分在扣除诉讼费用之后,将退还给原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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