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农村土地能买卖吗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于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此类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问题,是不可以通过抵押行为来加以实施的,除非经过了国家相关部分制定出新的相关法规。在农村土地买卖的过程中,往往会牵扯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元素。
然而,抵押权的产生正是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最为常见的形式之一。因此,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在没有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特殊批准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是无法被用作抵押品的,也就是无法通过抵押的方式进行买卖。若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么他名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也是无法通过抵押的方式进行买卖的,除非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允许这类交易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权人将有权向下列人士提出追偿欠款请求:首先,若债务人已亡故,其合法继承人应在他们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为其先辈偿还未清偿之债务;
其次,如若无任何遗产可供继承,但尚存有债务担保人,则此种权益应当由相关保证人履行其担负的保证义务;
再者,倘若这笔债务乃属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在债务人生前一旦丧命,其遗孀便须尽全力负担起这方面的债务责任。
最后,若不存在上述任何情况,那么该笔债权债务将会自然消解,也就无需继续进行还款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怎么设定被告
若债务人不幸离世,针对此类情况,我们通常会依照下列原则确立被告身份:倘若债务人在生前留下了遗产,那么此案中的被告便会设定为那些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值得指出的是,这类继承人需要在他们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起债务清偿的义务。在提起诉讼之时,必须把所有确切的继承人全部列入被告名单之中。若是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则应依据遗嘱中所规定的继承人来主张自己的权益。然而,若无遗嘱可循,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确定继承人。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搜集并妥善保存与债务人遗产范围有关的各项证据,以便于明确责任的界限。请特别留意,对于那些选择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来说,他们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是无需负有偿还责任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不可抵押,除非有新法规。农村土地买卖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但未经国家批准,不得抵押。债务人去世后,其土地使用权同样不可抵押买卖,除非有特定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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