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怎么能保释出来
在看守所内如何申请保释
在受到看守羁押之人,可由其家属指派之刑事辩护律师负责提出申请,以期对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尽管罪犯在看守所被关押后仍有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从而获得保释机会,但是取保候审的要求颇为严格,包括罪犯必须处于孕期,或需哺育幼儿;患有重大病情,使其无法承受逮捕之压力;以及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是可能面临管制、拘役等刑罚。只有当这些特定情况得以满足时,辩方律师方可向办案机构申请取保候审。若办案机构批准了此项申请,则涉案人员将被暂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制度的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
在取保候审的制度框架内,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有如下的强制性义务需要履行:
未经执行机关明示许可,不得擅自离境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
不得实施任何妨碍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也不得销毁、篡改或捏造任何证据材料,更不能与同案犯进行串通口供;
若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看守所怎么带嫌疑人去会见律师
在我们国家,当律师需要与犯罪嫌疑人类似会面时,他们需要遵循特定的规程。第一步,他们必须持有能证明自己身份及拥有合法职业资格的相关证书以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签署的书面委托文件或国家颁布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函,随后向当地设立的看守所提出会面要求。看守所在收到申请后,将会考虑律师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之后方才安排相应的会议活动。总体而言,这类会面活动通常选择在独立的会议室进行,并且看守所特意安排的监管工作人员也会在现场全程监控,但他们的职责并非干扰会面的正常进行。此外,会面的具体时间和次数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涉及到涉密的事例,那么律师在接触到关押中的嫌疑人之前须征得调查机构的批准。
被拘留者若希望保释,可由亲属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在看守所内,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如疾病、怀孕、哺乳或可能轻判等,即可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一旦批准,被拘留者即可暂时离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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