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通风采光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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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阐述了采光权,即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享有从室外获取适量光线的权利,作为建筑物的附属权益。住宅采光权受保护,业主采光受影响即视为侵权。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一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则不得低于冬至日两小时标准。
民法典关于通风采光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关于通风采光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通风采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采光权有着详细且明确的阐述。它赋予了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资格从室外获得适当数量光线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作为建筑物固有的附属权益而存在的。对于住宅采光权而言,它的保护不受侵害,当业主的采光受到了实际的影响时,就可以被视为业主的采光权遭受了侵犯。比如,在人口密集的大型城市中,对住宅日照标准的要求是大寒日不少于两个小时,冬至日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同时也规定了老年人居住的建筑,其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冬至日必须达到两小时的标准。《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关于我们小区车位规则的最新调整:

首先,社区车位、车库需求应先考虑到每位业主。

其次,车位一旦在规划区域内确定其功能和定位,相关归属可按照买卖、增送或租赁等方式达成协议。

对于占用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场地用作停车的车位,它们无疑属于大家共同所拥有。

至于地下人防车位,根据规定,此类型车位的所有权属于我们祖国,它是人防工程项目中用于停车的部分。

同样重要的信息是,在计算公用建筑面积时,这部分地下室不会被考虑在内。

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由人防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持有,由于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因此其所有权并不属于开发商或全体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三、民法典关于欠钱不还怎么执行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如果存在欠债未偿清的情形,我们推荐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作为债权人的您,不妨尝试与债务方进行友好协商,请求他们尽快履行还款责任。如若协商无果,您也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待法院经过严谨的审理之后,将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而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倘若债务方仍然未能按期偿还欠款,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您便有权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届时,法院将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多种手段,对债务方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此外,法院还有可能将债务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限制他们的高额消费、出国旅行等行为。请您务必注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我们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债务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阐述了采光权,即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享有从室外获取适量光线的权利,作为建筑物的附属权益。住宅采光权受保护,业主采光受影响即视为侵权。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一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则不得低于冬至日两小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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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通风采光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阐述了采光权,即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享有从室外获取适量光线的权利,作为建筑物的附属权益。住宅采光权受保护,业主采光受影响即视为侵权。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一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则不得低于冬至日两小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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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侵犯采光权通风权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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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采光权通风权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侵犯采光权和通风权,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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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光权的规定有哪些?
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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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中如何处理通风、采光、通风相邻关系
[律师回复] 所谓通风、采光纠纷特指因相邻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相对适当的高度,以致影响了相邻他方的正常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纠纷。  一般而言,因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保持适当距离,而导致相邻他方室内空气不畅,或妨碍相邻他卉窗户的正常使用而无法通风的;因相邻一方的树枝延伸至他方窗前而妨碍他方室内空气流通的;因相邻一方长期存在的某些行为(如堆放垃圾等)而使相邻他方无常开启窗户,影响室内通风的等等,上述情形均属于可能构成对相邻他方通风权的侵犯。  因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而妨碍相邻他方的室内采光;因相邻一方某些不适当的光源照射因素致使相邻他方采进过量光照的。均可能构成对相邻他方采光权的侵犯。对困相邻一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通常建筑行为,包括违章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房犀及其他设施等。引起的相邻通风采光纠纷通常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于相邻一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或改建、翻建房屋及其他设施。固超高、超长、超宽而影响相邻他方通风采光的,通常先由有关建设审批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需要指出的是,若相邻一方合法建房时,相邻他方未提出异议。房屋建成后又以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要求拆房的,原则上小于拆房,而应在不损害房屋正常使用价值的前提下,依据处理物业相邻关系纠纷的有关原则妥善解决。  一方影响相邻他方的通风权和采光权,通常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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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侵犯采光权通风权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采光与通风相邻关系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所谓通风、采光纠纷特指因相邻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相对适当的高度,以致影响了相邻他方的正常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纠纷。  一般而言,因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保持适当距离,而导致相邻他方室内空气不畅,或妨碍相邻他卉窗户的正常使用而无法通风的;因相邻一方的树枝延伸至他方窗前而妨碍他方室内空气流通的;因相邻一方长期存在的某些行为(如堆放垃圾等)而使相邻他方无常开启窗户,影响室内通风的等等,上述情形均属于可能构成对相邻他方通风权的侵犯。  因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而妨碍相邻他方的室内采光;因相邻一方某些不适当的光源照射因素致使相邻他方采进过量光照的。均可能构成对相邻他方采光权的侵犯。对困相邻一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通常建筑行为,包括违章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房犀及其他设施等。引起的相邻通风采光纠纷通常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于相邻一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或改建、翻建房屋及其他设施。固超高、超长、超宽而影响相邻他方通风采光的,通常先由有关建设审批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需要指出的是,若相邻一方合法建房时,相邻他方未提出异议。房屋建成后又以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要求拆房的,原则上小于拆房,而应在不损害房屋正常使用价值的前提下,依据处理物业相邻关系纠纷的有关原则妥善解决。  一方影响相邻他方的通风权和采光权,通常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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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什么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什么规定,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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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赔偿标准采光权侵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提讼,由人民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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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采光通风纠纷怎么解决
购房合同纷争处理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首先,协商是理想选择;其次,可寻求调解机构介入,避免行政干预;然后,根据合同条款或后续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最后,如无仲裁条款,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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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赔偿标准采光权赔偿的认定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提讼,由人民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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