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银行卡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1-09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非法出租银行卡这种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要受到行政惩处的。这种行为特别容易变成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滋生地,对社会安全和民众财产那可是威胁巨大,危害深远啊。法律这样做呢,就是为了惩罚这类活动,把诈骗犯罪的资金链条给切断,让公众免受网络欺诈的伤害,把社会秩序维护得稳稳当当的。
非法出租银行卡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规定

一、非法出租银行卡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规定

关于对非法出租银行卡所进行的行政惩处,其主要的法律依据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这其中,非法出租银行卡的行径,有可能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从而给整个社会带来深重的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出租银行卡行政处罚经营性什么意思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非法出租银行卡行为都属于经营性质的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驱使下,擅自将自身名下所持有的银行卡租赁给他人使用。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诸多潜在风险和危害,如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于此类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将会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并视其情节轻重程度,分别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三、非法出租银行卡行政处罚银行卡多久会封

在涉及到非法出租银行卡所引起的银行卡被封锁的具体时效性方面,实际上并无一个确切且固定的期限设定。这种情况往往取决于银行对潜在风险的精确监测与妥善处理能力,以及相关执法机构对于相关事件的侦查工作进展速度。通常而言,当银行发现持有人的银行卡存在疑似非法出租行为时,便会立刻启动相应的风险评估及深入调查流程。一旦获得充分的证据支持,银行将果断采取封锁卡片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和潜在的资金损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活动,同时也不得为这些行为提供实名验证协助;

此外,任何人都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来开立上述各类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针对非法出租银行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惩处。此行为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温床,严重威胁社会安全与民众财产,造成深远危害。法律旨在通过惩处此类活动,切断诈骗犯罪资金链条,保护公众免受网络欺诈侵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7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非法出租银行卡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规定
一键咨询
  • 160****20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3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1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3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3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6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4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5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4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4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4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3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4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6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3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行政执行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执行的依据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行政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补偿法律依据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补偿法律依据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行政类
我是做煤矿生意的现在被有关部门一非法开采的名义行政处罚了 想问一下非法开采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无证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越界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性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以上是对非法开采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87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7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执行的依据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行政类
我想咨询一下非诉行政案件民事裁定书法律依据是什么?我的一个亲戚最近准备要打官司,不知道具体的法律。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而对于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是否可以提起再审,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属于裁定的一种,当然可以依照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中既然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没有规定再审程序,意味着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不能提起再审。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讼案件,都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作出裁判,而是仅作非审判程序的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所确定的行政责任等早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已经确定,所以对这种未经审判的、非实体性非诉裁定,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再审。
  此外,《若干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裁定不准与强制执行仅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见,只有明显违法才能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果允许申请再审,那么此处的“明显违法”标准显然与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有所冲突,因此,非诉行政执行裁定的救济不应适用再审程序。
你好!请问非法采沙的行政处罚依据是哪条
[律师回复]
一、非法采砂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三方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四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五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因此,对于没有领取采砂许可证或者取得河道主管部门批准而在河道进行采砂的行为,应由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务部门进行查处。
二、非法采砂危害何在一是破坏堤岸,严重威胁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安全。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非法采砂带来的河砂资源无序开采,加剧了河水尤其是洪水对河岸的冲刷,导致河堤被掏空,一旦洪水来临,脆弱的防洪工程就有被冲决的危险,严重危及两岸人民群众的安全。二是破坏生态环境。非法采砂船以柴油为动力,造成水体石油类污染急剧增加另一方面,采砂人员排放的生活废弃物、垃圾,也严重污染水体。采砂作业还造成周边水体浑浊、透明度降低、硫酸盐浓度和PH值升高,对鱼、虾、蟹等水生动物造成不可估量影响。此外,一些河流和湖泊还是周边城市的主要饮用水取水口,非法采砂导致的水污染直接威胁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三是破坏航道危及航行安全,引发水上事故。非法采砂没有经过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这种乱采滥伐改变了河道原有水文环境,破坏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使水流流态紊乱。此外,一些采砂船在主航道上昼伏夜出,躲避打击,也给夜航的船只带来危险,一些不法分子深夜采砂时,采取不打灯光、利用高清水下摄像头的方式作业,严重违反航行规则。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执行的依据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执行的依据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7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不作为的起诉依据都有哪些依据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10w+浏览
行政类
请问经租房归属权属于国家依据的 政策和法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爱人,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使用权,释义为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差别:
1、从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相关原理来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罚四项权能,而使用权是事实上利用的权利。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并非必然是同一主体,因为通过肯定的契约,非所有权人也可得到使用权,比如房主可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因此,楼宇屋面的使用权经全体业主认可,能够让给开发商来使用。
2、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共有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买卖两方应对楼宇屋面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商定。那么,只要开发商与业主能够商量一致,开发商就完全能够通过购房合同的商定来获到楼宇屋面的使用权了。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387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们公司因为排放了污水,现在被水利部门给行政处罚了,水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呢?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一项、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至元处以罚款。”
三、违法行为: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爆破、打井、挖沙、取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四项、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擅自爆破、打井的,处工程造价倍的罚款;擅自采石、挖沙、取土的,处价值倍的罚款;擅自采伐林木的,按本市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处理。”
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四项、擅自爆破、打井的,处工程造价倍的罚款;擅自挖沙、取土的,处价值倍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4、《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的,除令其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并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5、《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五项、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的,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的,除令其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并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五项、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的,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非法出租银行卡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