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最多几审终审

最新修订 |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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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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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在没正式审判的时候的“审”哦,等裁决生效啦,当事人就能去法院起诉啦。劳动争议这事儿呢,有个“一裁两审”的原则,意思就是劳动仲裁得先搞,裁决生效后要是有一方不满意,就可以上诉。这案子可能得经过一审和二审呢,二审的判决那就是终审判决啦,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哦。
劳动仲裁最多几审终审

一、劳动仲裁最多几审终审

请注意,劳动仲裁并非通常所理解的正式审判过程中的"审"之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倘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于该裁决持有异议,均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进入司法审判流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将按照"一裁两审"原则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劳动仲裁作为法定的前置性程序要求,裁决结果一旦作出便具有了法律效力,但如有一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仍可选择走上诉阶继续主张自己权益。根据这一设定,案件最终可能会历经一审二审两个阶段的审理,而二审阶段作出的判决则被视为终审判决,具有不可逆转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仲裁最迟多久能拿到钱

劳务争议案件仲裁结束之后,当事人所能获取赔偿款项的具体时限并无统一标尺,往往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例如用人单位是否愿意积极配合履行赔偿义务、是否还需进行进一步法律诉讼等等。倘若用人单位能够自觉遵守裁定结果,那么当事人或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金。然而,若遇到用人单位不愿履行裁定的情况,当事人则须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此过程中所需时间可能相对较长,少则数月,多则历时经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劳动仲裁最多赔多少钱

关于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赔偿金额,实际上并无固定之上限规定,具体的实际赔偿金额将根据诸多方面的综合考量而定,诸如劳动者自身的薪酬待遇、服务年限长短、所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尚未发放的加班工资以及尚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等。一般来说,若经证实确系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有望得以获取相应的经济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即是经济补偿的双倍额度。至于对经济补偿方面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担任工作之累积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便可获付相应月份的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仲裁非正式审判中的"审",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遵循"一裁两审"原则,即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裁决生效后如一方不满可上诉。案件可能经历一审与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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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劳动者不受此限制,仍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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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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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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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裁终局制。本法第五条规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的情形指的就是本条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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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撤销,这里表明仲裁终局后不能再诉讼;
(2)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3)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5)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
(1)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
(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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