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管可以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吗
城管部门对违建实施拆除乃合法之必要举措。城管部门乃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下设的城市管理机构,依据我国《城市规划法》所载明的相关规定,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经发出了责令停工或限期拆除的指示之后,倘若当事人仍然拒不停工甚至到期也未进行拆除的话,那么当地设立各级人民政府便有权责成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以及强制拆除等严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城管有没有权利没收个人财产
城管部门有无权力强制没收个人财产
在任何情况下,城市管理部门只有在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具有没收摊贩违禁物品的权利。
然而,当他们进行此类行动时,务必出具明确的执法文书以示公正。严格地说,城市管理人员只能暂时扣留违法经营设备,并且必须同时撰写并发放《暂扣通知书》,其中细则包括当事人需前往处理问题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为了制止和预防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恶化和扩散,城市管理机关有权采用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等手段,对违法或者违章活动予以坚决的打击和控制。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城管有没有权利强制拿摊贩东西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对暴力执法行为进行定性必须根据详细的事件状况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例如,若在实施过程中导致被执行方遭受轻微伤及以上的人身损害后果,这种行为就极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的司法管辖范畴;倘若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那么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等罪名。
值得强调的是,公民在遇到了暴力执法的不法侵害时,完全有权向检察院进行检举揭发,或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城管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是合法行为,作为政府下设的城市管理分支机构,根据《城市规划法》,当违建行为收到停工或限拆通知后仍继续施工或逾期不拆时,建设地政府有权授权城管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如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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