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如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疏忽致公司负债,需负无限责任;其余合伙人则仅以出资为限担责。若负债非因故意或重大疏忽,则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确保公司债务得到妥善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普通合伙条件包括几种
首要,应签署详尽的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在关键事务中的权责。其次,合伙人须至少两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再者,每位合伙人需实缴或认缴约定比例的资本。最后,需注册合规的企业名称,并设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以满足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划分规定是什么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法律责任分配独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的合伙人需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余合伙人则仅以财产份为限担责。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则全体合伙人共担无限连带责任,体现责任与过错相匹配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为限承担责任。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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