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有效期问题,主要可归结为两大类情形。首先是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此项权利自债权人知晓或应知撤销事件的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且应当在一年之内予以行使。若债权人自债务人的行为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未曾主张撤销权,则该项撤销权自动消失。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问题,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赠与人享有两种不同类型的撤销权:其一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该项权利仅适用于赠与财产权尚未完全转移至受赠人手中之时,赠与人可据此撤销赠与合同;然而,经过公证机关核准登记的赠与合同,又或者是涉及到诸如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事业以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均不受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另一种是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当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时;或者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再者就是受赠人违反了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此时赠与人有权自知晓或应知撤销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外,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晓或应知撤销事件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什么
合同保障措施,乃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为了避免债务人资产的不当减少或是未能按预期增量带来债权人所持债权的损失,从而赋予债权人可采取撤销权或代位权,以此来确保其自身债权的安全和完整性。
首先来看代位权这一概念,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经届满期的债权,继而给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损害时,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原先拥有的债权。
其次再看撤销权,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倘若债务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了诸如放弃其自身享有的债权、抛弃针对该债权的担保保障方式、无偿剥夺财产等手段进行财务处理,或者故意延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的履行期限,进一步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可能性的情况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力请求司法机构核查并撤销债务人的此类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合同保全的分类和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在合同法律体系中,合同的保全措施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别——代位权及撤销权两种类型。其中,代位权之构成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作为债权人必须享有对债务人的合法且已届满期的债权;而债务人则须表现出对其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使态度,从而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此外,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还不得是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特定债权。至于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则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细分。针对那些无偿性质的行为,例如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等,只需满足债务人已经实际实施了这些行为,并且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损害这一条件便足以成立撤销权。然而,对于有偿性质的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则要求债务人必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同时受让人也应当明知此种情形,并因此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害。最后,对于债务人放弃其尚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只要债务人已经实施了此类行为,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有效期分两类:债权人撤销权自知晓或应知撤销事件起一年内行使,五年内未主张则失效;赠与人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适用于财产权未转移时,公证或公益性质合同除外)和法定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犯权益、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违反合同义务时行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能力时,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也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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