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保全的撤销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在法律合同保护机制中,撤销权具体可分为债权人撤销权与债务人撤销权两种类型。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其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务人需有减少其个人或公司财产的行为;
其次,这些行为还需要是在某种程度上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或者潜在威胁者,才能够被视为有效;
最后,当债务人实施此类行为时,必须是在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对于债务人撤销权而言,其构成要件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的一年之内,债务人必须存在某些特定的行为,例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甚至是放弃债权等等;
其次,这些行为必须是在某种程度上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产生了负面影响,并且可能会导致其无法履行相关义务;
最后,这些行为也必须是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什么
合同保障措施,乃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为了避免债务人资产的不当减少或是未能按预期增量带来债权人所持债权的损失,从而赋予债权人可采取撤销权或代位权,以此来确保其自身债权的安全和完整性。
首先来看代位权这一概念,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经届满期的债权,继而给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损害时,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原先拥有的债权。
其次再看撤销权,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倘若债务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了诸如放弃其自身享有的债权、抛弃针对该债权的担保保障方式、无偿剥夺财产等手段进行财务处理,或者故意延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的履行期限,进一步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可能性的情况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力请求司法机构核查并撤销债务人的此类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合同保全的分类和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在合同法律体系中,合同的保全措施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别——代位权及撤销权两种类型。其中,代位权之构成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作为债权人必须享有对债务人的合法且已届满期的债权;而债务人则须表现出对其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使态度,从而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此外,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还不得是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特定债权。至于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则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细分。针对那些无偿性质的行为,例如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等,只需满足债务人已经实际实施了这些行为,并且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损害这一条件便足以成立撤销权。然而,对于有偿性质的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则要求债务人必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同时受让人也应当明知此种情形,并因此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害。最后,对于债务人放弃其尚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只要债务人已经实施了此类行为,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法律合同保护机制中,撤销权分债权人与债务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需满足:债务人减少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威胁,且债权人知情。债务人撤销权则要求:破产前一年内,债务人有无偿转让、不合理交易、担保无担保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影响财务状况,且债权人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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