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程序的过程中,普遍要求提交结婚证书。因为结婚证书乃是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真实存在的核心凭证。若未能提供此文件,将有可能给办理离婚手续带来诸多困扰,然而也并不是完全无法办理。针对某些特定情形,如结婚证书遗失,我们便可选用其他途径来确认婚姻关系,例如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开具婚姻关系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可以不分割财产还需要跟法院备案吗
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关于财产分割事宜往往并无必要立即进行,因此暂时不需向司法机关进行备案。然而,若双方经过深入协商后达成共识决定暂时不对财产作出分割,那么在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上应有明确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后的任何一方都无法对财产提出分割要求,一旦当事方提出此类诉求,可能便会引发相应的纷争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了,孩子的祖父母有探望权吗
关于离婚后,子女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的问题
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祖父母并未被赋予探视孙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仅限于那些并非实际抚养孩子的父、母亲,任何其他人皆无权进行此类探访行为。
然而,倘若直接承担养育责任之一方乐意让祖父母接触其子女,那么祖父母同样有机会进行探视,但此前提条件为他们需要事先得到直接负责抚养孩子之人的明确授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时通常需要携带结婚证。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重要证件。如果没有结婚证,办理离婚手续可能会遇到困难,但并非绝对不能办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结婚证丢失,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婚姻关系,比如去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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