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构成客观的条件是哪些
侵占罪在犯罪构成上涉及到多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其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简单而言,该罪行被定义为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由自身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葬物,且数额较大,同时不愿意归还给所有权人。
具体来说,它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行为人有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基础。
典型的情况包括基于代理权限、租赁契约、借款合同等法律依据而控制他人财产。
其次,必须存在非法占用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换句,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将原本属于他人的财物转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从而剥夺了原权利人对该财物的掌控权。
再者,侵占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
最后,行为人必须拒绝返还所占有的财物,即使在权利人提出明确要求后仍然坚持不予归还。
二、侵占罪是不是经济犯罪案件
侵占罪是否归属于经济犯罪案件
所谓犯罪,在普遍认知中被归类为经济犯罪的范畴内,是犯罪行为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类别之一。对于经济犯罪的调查和追责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内部的经济侦查部门承担。而职务侵占罪,则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利用其在公司或其他合法实体中所担任的职位,非法占有该实体的财产,从而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职务侵占罪也被视为经济犯罪的一种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员工,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归属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侵占罪是不是公诉
侵占罪乃自诉案件之一种。相较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是其相对应的概念。具体而言,所谓自诉案件,即是由自诉人自行发起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别。在涉及到侵占罪这一方面,无论何时何地,公安机关都无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亦无法予以立案侦查。一旦公安机关决定立案调查此类案件,若经查明确属侵占罪范畴,则须立即撤销该案,同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自诉以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为,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代为保管、遗忘或埋藏的财物,且这些财物数额较大。
更为关键的是,侵占者并无归还给原所有权人的意愿。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凸显了此罪在客观方面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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