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遇工伤,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逾期未申请,员工本人、直系亲属或相关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保险已经赔付还可以要求企业赔偿吗
工伤保险赔付后,若工伤源于用人单位过失(如未提供安全环境),且工伤保险覆盖不足,员工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差额赔偿。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反之,若用人单位合法合规并已充分赔偿,则员工一般无权再索额外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保险已经赔付能否再主张
通常状况下,若劳动者遭受了工伤事故,经过一系列的医疗和康复过程之后,仍然留下尚未获得补偿的损失,并且这些损失符合法规所规定的条件,那么他们便有权再度提出相关索赔请求。然而,究竟是否能够重新进行此类请求以及其可申请的范畴,则需根据每种特殊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例如,若是由于第三方的疏忽或不当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尽管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的赔付,但劳动者依然有权向该第三方追索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首先,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按时申请,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然后,工伤认定通过后,职工需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保存好所有的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病历资料。接下来,治疗结束后,将这些资料提交给单位,由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最后,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会将报销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单位,再由单位转付给职工。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