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的生效条件都有什么
合同各方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权利义务。条款应明确仓储细节,如物品种类、数量、品质等。立约需基于真实意愿,严禁欺诈或非法手段。合同形式须合法,通常要求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的条款不包括哪些
仓储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仓储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及储存地点,同时明确仓储期限和费用。应注意,协议中不包含与仓储无关的条款,如买卖或借贷合同中的条件。此外,应避免涉及与协议主体无关的第三方权利义务,确保协议专注于仓储业务本身,维护保管方和存储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三、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包括几种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权促存货人移交仓储物和付费,检验核实,留置未付费的仓储物,承担保管、验收、通知存货人等责任。存货人有权要求保管和依约提取,需按时移交付费,如实告知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首先,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期限、仓储地点等关键要素。再者,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最后,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常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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