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抢劫罪的停止形态是怎样的
抢劫罪的停止形态主要包括犯罪既遂、未遂以及中止三种类型。当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并成功地掌控了财物或是给他人的身体带来伤害时,便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
然而,倘若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无法实现其犯罪目的,例如遭到他人的阻止,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犯罪未遂。
此外,如果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也可以被视为犯罪中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上述任何一种形态,都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是什么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抢劫行为,若存在以下八种加重情节之一者,将被视为特别严重罪行进行惩处:
首先是,当抢劫行径发生于户内的情况下;
其次,当抢劫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之上时;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了这类违法行径;
第四,若是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此类抢劫行为,或者其所涉及的金额达到巨大程度;
第五,如果抢劫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
第六,如果犯罪嫌疑人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
第七,如果犯罪嫌疑人持有枪支进行抢劫;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抢劫的对象为军用物资,或者在抢险、救灾、救济等紧急情况下抢劫这些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论抢劫罪的司法认定是什么
抢劫罪,即指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针对财产的拥有者或者保管方,于现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的方式,强迫性地将公私财物予以掠夺的行为。在法律裁决的过程中,“当场”施行暴力或胁迫手段乃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倘若此类暴行或恫吓行为并非即时进行,而是事后的威胁,那么或许就无法构成抢劫罪。此外,“暴力”的程度必须足以压迫受害人的反抗意志,而“胁迫”亦须达到令受害人不敢反抗的地步。在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过程中,还需要明确抢劫罪与类似犯罪之间的区别,例如抢夺罪。抢夺罪是在他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趁机夺取财物,并未对受害人施加任何形式的暴力或胁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停止形态涵盖既遂、未遂和中止。既遂即成功实施抢劫,掌控财物或致人伤害。未遂指行为未达目的,中止则为主动放弃犯罪。这些形态共同构成了抢劫罪的法律认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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