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时效期过了怎么办手续
倘若工伤鉴定的时效期限已经超出规定,情况无疑将会变得较为复杂和棘手,然而,仍然有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者可以与雇主进行详尽的协商,探讨赔偿问题,期望能够达成友好和解。
其次,劳动者还可在必要时搜集充足的相关证据,然后提交给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在此过程中,务必要意识到,获得胜诉的几率可能会有所下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时间规定有多长时间
1、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设定:
一旦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60个自然日之内作出明确且详尽的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工伤申请人及相关方如该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于事实清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无误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特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2、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设定:
当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初,所在企业必须于受害当日或者确诊/判定之日的第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倘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程序,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酌情延长申请期限。
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循以上要求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指定代理人以及工会组织均可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时间可以延长吗怎么办
工伤认定的时效性在特定情形下可视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延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作为申请人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的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而对于个人来说,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有效期则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年以内。然而,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使得原本设定的认定期限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那么就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延长认定期限。例如,当工伤事故所涉及的伤势较为复杂,或者需要对多个责任方进行明确认定,亦或是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等等。在申请延长认定期限的过程中,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明文件,详细阐述未能按期完成认定工作的具体原因。与此同时,还需时刻关注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要求,积极主动地配合提供所需的信息及材料,以确保延长申请能够获得批准。
若工伤鉴定时效已过,情况虽趋复杂,但维权仍有可能。首要,劳动者应积极与雇主协商赔偿,力求和解。其次,备齐证据提交劳动仲裁,尽管胜算或减,但仍需努力争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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