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在外地离吗

最新修订 |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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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能不能在异地办,得看选的离婚方式啦。要是选协议离婚,那就得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不能在外地办哦。可要是选诉讼离婚,并且异地是法定居住地的话,那就有可能在异地把离婚手续给办了。所以说呀,夫妻两人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好好选一个合适的离婚方式呢。
离婚可以在外地离吗

一、离婚可以在外地离吗

关于在外地离婚的疑问解答

对于夫妻两人是否能够在外地办理离婚,主要取决于他们所选择的离婚方式。若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那么便无法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了,因为法律规定,他们必须亲自前往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才行。不过,若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此时异地恰巧为被告之经常性居所地的话,那他/她则有可能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离婚可以在外地办离婚手续吗

外地能否办理离婚手续

异地办理离婚事宜无疑是可行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并意味着面临离婚局面的夫妇可独自在各自所在的地点进行离婚手续,而更正式地说,他们必须共同前往距离其中任何一方长期居住地最近的婚姻登记机构以办理离婚手续。而如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离婚,则仍然须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离婚可以在异地民政局办理吗

关于离婚事宜是否可在异地民政机构办理的问题探讨

离婚业务并不允许在异地的民政机构进行办理。

根据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内公民若达成自愿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前往离婚双方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在此情况下,男女双方如果确曾在婚姻登记处于男性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手续,则其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同样仅能于女性或男性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申请,而不得在其他非户籍居住地另行提出该项申请,否则当地的民众社会保障机构有权依法拒绝接受此类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能否在异地办理离婚,取决于所选择的离婚方式。若选择协议离婚,则必须在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无法异地办理。但如选择诉讼离婚,且异地是法定居住地,则有可能在异地完成离婚程序。因此,夫妻双方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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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
(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三)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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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骗购外汇罪,什么叫骗购国外外汇罪,骗购国外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一)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二)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三)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
三、骗购外汇罪的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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