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可以保外就医吗

最新修订 |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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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的罪犯是否可以保外就医,需要根据具体的病情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贪污罪罪犯身患严重疾病,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或者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等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贪污罪等职务犯罪的罪犯,保外就医的审批通常会更加严格。
贪污罪可以保外就医吗

一、贪污罪可以保外就医

关于贪污罪犯罪者能否获准保外就医延长监禁期这一问题,我们需结合相应的病况以及跟法律规定相匹配的条件进行综合考量。从普遍意义上讲,若是贪污罪犯罪者患有较为严重的病症,短期内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威胁,或是有严重的慢性疾病无法治愈,又或者出现身体残疾乃至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只要符合法定的保外就医条件,便可提出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贪污罪等职务犯罪的犯罪者而言,其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往往会更为严谨。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贪污罪可以假释

假释问题涉及诸多方面,尚难以给出确切答案。

所谓假释,简单来说就是针对部分已经服完部分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执行了相应刑罚的罪犯而采取的一种提前释放政策,期间需接受考察期的考验。

值得注意的是,假释制度仅可使用一次,且附带严格的考验期限以及必须严格遵守的相关规定。

若在假释观察期内发现罪犯出现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遗漏的罪行,将会立即取消其假释资格。《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三、贪污罪可以缓刑

在对贪污罪进行量刑暨是否能够适用缓刑时,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全面考量各种因素。这些要素包括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程度,犯罪者是否存在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各种情况。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且满足缓刑的各项适用标准,那么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然而,由于贪污罪往往涉及到数额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对社会产生了广泛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缓刑的适用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最后的判决结果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贪污罪的罪犯是否可以保外就医,需要根据具体的病情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贪污罪罪犯身患严重疾病,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或者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等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贪污罪等职务犯罪的罪犯,保外就医的审批通常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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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案情已基本查清,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基本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构成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公共财产,而两被告人非法占有的321091.5元是个人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因此,贪污罪必须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前提,而不是非法占有个人财物。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以“广德县花古西黄沙站”负责人刘的名义多次从砂石公司业务科报账员李处领取道路维修返还款现金人民币共计321091.5元。在领款过程中两被告人商定,向刘隐瞒领取道路维修返还款的真实数额,除支付刘人民币81000元、公务支出人民币10091.5元外,剩余的人民币230000元被二被告人均分。
从起诉书的上述指控来看,两被告人领取的321091.5元,应当属于刘的个人财产,理由是:
1、刘与广德县砂石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虽然刘打着“广德县花古西黄沙站”的旗号,但所谓的“广德县花古西黄沙站”并非经过广德县砂石公司或者其他部门依法设立,广德县砂石公司既未安排人员在该黄砂站上班,亦未划拨经费用于该黄沙站办公所需,该黄沙站实际上是刘个人经广德县砂石公司同意,在黄沙站所在地点对外公开销售黄沙票,广德县砂石公司则从售票所得中支付一部分款项作为刘的劳务报酬。
2、被告人是以刘个人名义领取返还款,而不是以其他名义领取的,这一点起诉书已作出客观认定,辩护人不再赘述,既然是以个人名义领取的,其所领取的款项当然归个人所有,而非公共财产。
3、被告人与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砂石公司报账员很少到单位上班,为方便起见,刘将可以领取返还款的凭据交付给被告人,被告人持该凭据在报账员处领取返还款,故刘与被告人之间形成民事代理关系,刘是委托人,被告人是代理人
4、两被告人领取并占有的上述款项并非用于道路维修,起诉书认定该返还款为道路维修返还款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该款项并非支付给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村民组,款项的实际去向也并非用于修路,更没有关于修路后验收、审计的跟踪监督,这一点从未被侵占的81000元由刘个人实际所得可以佐证
5、被告人领取的321091.5元返还款实际名称应当是刘劳务报酬款。根据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及广德县砂石公司书面说明,刘从砂石公司按票面金额购买砂票,刘再按票面金额在花古西黄砂站点出售砂票,中间没有差价,根据广德县税务部门规定,领取的砂票出售后,其存根联不得丢失,否则地税局会给予砂石公司处罚,故为制约出售砂票的刘等个人,砂石公司将应当支付给刘的劳务报酬与交还沙票存根联结合起来,刘在如数交还砂票存根联后砂石公司则按出售砂票金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刘作为劳务报酬。
6、如果按起诉书的逻辑,两被告人非法占有的是公共财产,那么两被告人支付给刘的81000元则同样属于公款,实际收取81000元的刘则同样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而本案被告人非法占有返还款实际上利用的是委托代理之便
被告人与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砂石公司报账员李当时在宣城陪读,经常不在广德,为方便起见,刘将可以领取返还款的凭据交付给被告人,被告人持该凭据在李处领取返还款,领取后再交付给刘,故刘与被告人之间形成民事代理关系,刘是委托人,被告人是代理人。
被告人正是基于上述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获取了返还款,但却违背了代理人的义务,非法截留并占有了其中的240091.5元(起诉书指控的非法占有数额230000元不正确)。
从报账员李的角度来看,其支付返还款是依据刘提供的砂票存根联,并非是因为被告人的业务科科长、副科长主体身份,换句话说,只要持有刘开出的砂票存根联,刘本人可以领款,被告人可以领款,其他人也可以领款。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犯罪对象既不是国家公共财产,其非法占有的个人财物也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之规定,应当作出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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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多少算贪污罪,贪污多少可以入刑,贪污多少能判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多少钱可以入刑 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3万以下也可追刑责。 司法解释明确,、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的量刑数额则提高至3万元。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取消了罪、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规定“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将罪、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2.判死刑、死缓到底如何界定? 答: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 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死刑与死缓的适用原则到底是什么? 《解释》规定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犯罪分子。 “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裴显鼎说。 对于“死缓”,《解释》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裴显鼎特别指出,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3.“终身监禁”到底怎么执行? 答: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不受服刑表现影响。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新增加的罪、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到底什么情形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这些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解释》指出《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裴显鼎表示,《解释》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此外,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 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4.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办? 答:此次会议,两高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界定,官员明知“身边人”收钱未退还,可定罪为。 官员“身边人”,这是近年来中国贪腐案件中凸显出来的新现象,“身边人”借着官员的关系大肆敛财该如何遏制? 《解释》规定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故意”。 最高人民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这一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故意,不构成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5.官员“小贪不断”如何计算额? 答: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官员多次收受小额贿款,但每次均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该怎么算其数额? 针对这种“小贪不断”现象,今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从两方面对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1.一是针对小额贿款的问题,明确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据此,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每次均未达到《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数额。据此,对那些小额不断、多次收受的财物,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6.的赃款赃物怎么追缴? 答:追赃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防止“因罪致富”。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那么,赃款赃物如何追缴,迟迟未能追缴上来怎么办? 《解释》强调为有效剥夺贿赂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这份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强调,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裴显鼎说,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将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对藏匿、转移赃款赃物的,要坚持一追到底的原则,避免出现以刑罚执行替代经济惩处的现象,防止“因罪致富”等不正常情况的出现。 7.如何让不能在经济上占便宜? 答:明确贿赂犯罪的罚金刑适用。 《刑法修正案 (九)》对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这意味着不仅要坐牢,还得交罚金。那么,到底罚多少才能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解释》规定根据这次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罪、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苗有水解释,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有效利用罚金刑的惩罚性可以起到比执行自由刑更好的行刑效果,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此外,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判处罚金,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实践中可能出现各地裁判不 一,量刑差距过大。统一规定罚金刑的裁量标准,有利于合理控制自由裁量刑罚幅度,起到规范量刑的作用。 苗有水称,实践中,有的案件忽视了执行的可行性,判决中出现“天价罚金”,但实际无法执行的现象。因此,《解释》综合考虑罪行轻重和可操作性,根据罪、罪法定刑设置,明确了相应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从而避免罚金刑虚置、空判或者执行不到位。 8.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 答:获得“财产性利益”也能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隐蔽贿赂怎么惩罚? 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如何界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关键在于对刑法中规定的“财物”应当如何理解和进行解释。 万春解释,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9.坚持依法从严惩治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犯罪行为。 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我叔叔和他三个同事一起贪污了公司5万元,他分得了1.2万,我想知道共同贪污如何认定贪污罪的贪污金额?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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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职责期间,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医院高层如利用职权通过侵占、盗窃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有财产,可能构成贪污罪。是否定罪需综合考虑主观动机、行为、涉案金额及证据等因素。若满足所有构成要件,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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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大贪污和小贪污有区别吗?小贪污没人管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区别,只是金额大小的区别,都是构成罪,触犯了刑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构成罪,建议到当地检察院污贿赂局举报,请求当地检察院污贿赂局进行监督和调查。
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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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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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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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举报贪污,举报贪污的方法有哪些,贪污举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见】 举报官员的途径: 1、登门检举 具体办法:每周一到周 五,到各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最好带上书面举报材料、相关证据等。 2、给检察院举报中心写检举信 要详细写明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尽量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便于开展调查,如果同时举报多人请逐人写明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具体事实,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如有多项犯罪事实建议逐项写清楚;掌握犯罪证据的情况,说明证据种类、证明力及证据来源;证明人和知情人的情况,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表自己对该案件的看法以及具体要求。 写举报信应注意以下事项:举报内容应当真实。要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情感宣泄或引起举报机构重视,而故意捏造或编造事实情节。恶意举报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导致举报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要妥善保管原始证据,切忌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物证,如证劵、票据等夹在信中一起寄出,谨防丢失;可以随信寄送证据的复印件,原件当面提供给调查人员核实。既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建议实名举报,当检察人员审查处理举报线索时,如果认为内容不清,可以约请举报人通过合适方式补充有关材料,取得举报人的配合和支持,同时也方便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将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举报信既可以手写,也可以打印,要注意字迹工整、清晰。 3、电话举报 12020是全国统一使用的举报电话,群众拨打“12020”后,电话将被接往拨打地所在;如果想进行异地举报,可在“12020”前加拨被举报人所在地区号即可。 工作日上班时间,12020举报热线有专人负责接听,举报人可根据工作人员提示,提供被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的犯罪事实,工作人员将对以上信息进行登记。非上班时间也可以拨打“12020”,该热线有录音功能,举报人可根据提示录下所要举报的事实,工作人员会及时收听电话录音并进行登记处理。 4、登陆检察院网络检举系统举报 打开有关检察院门户网站(左侧服务通道“网上举报”栏目,填写被举报人信息及举报事由概要,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系统会产生一串举报代码,日后可通过举报代码查询举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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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能判监外吗
贪污罪的监外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复杂因素,比如具体罪行和罪犯的健康状况等。在一些情况下,罪犯可能会被判监外执行,比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孕妇或哺乳期母亲、生活无法自理且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不过,贪污罪的性质很严重,对贪污罪罪犯的监外执行审查会非常严格和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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