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执行阶段期间能被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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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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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破产重整执行这个事儿上呀,一般的执行程序经常没啥用。重整呢,就是把企业的债务和运营情况综合起来,然后想出解决办法,给企业带来新机会。这段时间呢,企业得受司法保护和监管,财产和经营都得受限制。要是实施常规执行,那可就把重整给破坏啦,影响企业被挽救呢。
破产重整执行阶段期间能被执行吗

一、破产重整执行阶段期间能被执行吗

在破产重整执行环节中,对于一般的执行程序往往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破产重整的宗旨在于根据企业的债务情况以及运营状况等多个因素,着手调整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为企业创造出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过程中,企业将处于司法机构的严密保护与严格监管之中,其所有的财产权益及经营行为均需接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与约束。因此,若在此关键时期对其实施常规的执行措施,很有可能会破坏重整计划的顺利推进,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挽救与再生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二、破产重整执行阶段哪些事项由法院决定

在破产重整中,司法机构决策关键事务:审批重整计划调整案,监管管理团队,裁决执行中的纠纷。这些决策确保重整流程公平、高效,对计划修改、管理者义务履行及纠纷解决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破产重整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首肯对重整计划实施至关重要,执行责任在债务人。债务人需严格遵循重整计划,包括债务调整与经营策略。管理人员监控执行,确保合规。债务人须定期向法院及债权人报告进展,遇重大变故应立即调整并申请法院批准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破产重整执行中,常规执行程序常不具操作性。重整旨在结合企业债务与运营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创造新机遇。期间,企业受司法保护监管,财产与经营受限。实施常规执行或破坏重整,影响企业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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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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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未提出优先受偿权,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申请破产如何优先受偿
[律师回复] 扣押或冻结;3。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3,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1;
3,先执行你的申请: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一般金钱债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一。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各债权的性质相同。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四;4: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所有权、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只有相同的债权。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债权性质不同;
3、企业法人,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你先财产保全、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担保物权、公民或其他组织;2: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
2、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适用以下被执行人,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1、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3、清算而撤销,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扣押或冻结。二,那是的职权;
2,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依你所述、你在申请执行时;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一般金钱债权。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
1,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2,也是先执行你的。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做出的、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案件性质相同,或者未经清理、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按破产程序受偿,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
6,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那就属于、债务人是同一个。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1、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4、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3,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
2,不是你来定的、多份法律文书;
7、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但只能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无清偿能力,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1。三、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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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司破产重整的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破产重整的手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1
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1
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1
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1
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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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由于其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故实践中均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则往往采用和解程序。
(二)重整制度的特点
1.重整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重整虽可积极拯救企业,但其程序比较复杂、费用较高、社会代价较大,因此,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均将其对象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即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
2.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4.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营业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采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5.担保物权受限。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其与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
6.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时,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批准。可在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7.债务人可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公司破产重整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破产重整的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1、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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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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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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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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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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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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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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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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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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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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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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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关于是否启动追加程序,立法尚未明确。理论上,追加被执行人应以当事人或权利人的申请为基础,法院不得擅自启动。申请书需列明详细信息、执行案件编号、现状、追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证据和联系方式。材料缺失应一次性告知补充。未列明拟追加当事人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撤销。申请应提交立案部门,非执行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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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破产程序的前三个阶段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程序的前三个阶段包含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程序的前三个阶段为:
一、成立清算组。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什么叫破产重整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的含义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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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关于是否启动追加程序,立法尚未明确。理论上,追加被执行人应以当事人或权利人的申请为基础,法院不得擅自启动。申请书需列明详细信息、执行案件编号、现状、追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证据和联系方式。材料缺失应一次性告知补充。未列明拟追加当事人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撤销。申请应提交立案部门,非执行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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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强制执行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执行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问题解答如下, 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低价处分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法官及时发出协助执行的裁定,送交相关的部门,同样可以达到保全的目的,无需特别进行保全。
1、财产保全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的,包括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开庭阶段申请;
2、只有判决出来并且生效了,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要求什么特别的条件,一是写个申请,二是自己要提供担保,比如押金、或房产等。
4、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520左右的保全费(事后可以向被申请人追缴),并提供保全标的30的保证金,需要交给,待执行完毕再返还给申请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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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执行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问题解答如下, 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低价处分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法官及时发出协助执行的裁定,送交相关的部门,同样可以达到保全的目的,无需特别进行保全。
1、财产保全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的,包括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开庭阶段申请;
2、只有判决出来并且生效了,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要求什么特别的条件,一是写个申请,二是自己要提供担保,比如押金、或房产等。
4、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520左右的保全费(事后可以向被申请人追缴),并提供保全标的30的保证金,需要交给,待执行完毕再返还给申请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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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行分为几个阶段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执行分为几个阶段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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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破产重整后的股票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重整后的股票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破产重整后的股票怎么办
公司宣布破产重整的话,有两种处理方式:
1、公司破产清算,那么,只有等到公司拍卖掉所有的资产,还清所有负债之后,仍有多的资产才可以供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2、股票转移至三板市场交易。如果公司在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请到主板交易。
二、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1
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1
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1
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1
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三、破产重组面临的问题
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时,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和股东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停止对债务人企业的一切诉讼和要求;在此期间,可以选任现任管理层或者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为重整人;重整人须提出重整计划,如果关系人会议表决同意或者批准核发计划,企业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计划继续经营,重整计划可以灵活地采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整体出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最终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偿债协议清偿债务并使企业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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